案例 重庆老人吃橘子噎死,其儿子向路过女子索赔8.5万,法院判了
你轧死小猫小狗啥的都要赔,更何况他是一个人,赔4.5万丧葬费合情合理。
家住重庆的小美遇到了一件令人揪心的事,她开车去看朋友,却没想到遇到了一场车祸,“碾”压了一位老人,死者家属索要8.5万元丧葬费,经过一番调解,小美赔了4.5万元,她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然而没想到经法医解剖鉴定,死者的胃部、喉部有柑橘,死亡状态符合窒息死亡。
也就是说,小美在“碾压”老人之前,老人就因为吃柑橘噎住了,导致窒息死亡;虽然小美也感到非常惋惜,但老人的死亡跟她并没有直接关系,她一纸诉状将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5万元的丧葬费。
那么小美能否胜诉呢?
案发经过:
2009年3月19日,小美下班后接到一个朋友电话,约好了饭局;小美便带着朋友小唐一块赴约,她一路驶出了城区,晚上7点多忽然又下起了一场滂沱大雨;小美怕发生危险,降低了车速。
在途经一段马路时,朋友小唐注意到前面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他提醒了一下小美;但天又黑、雨又大,小美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突然间,车子一阵颠簸,像是碾压到的什么东西一样。
小美心中一凉,连忙下车查看情况,她绕着车子走了一圈并没有发现撞到了什么;小唐也下车查看,这一看把他也吓了一跳,车子底下竟然有一个人,小唐试图去救老人,或许是因为天气过于寒冷,小唐已经感知不到老人的呼吸了,他意识到情况严重,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救护车和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家属也陆陆续续赶到了“车祸”地点,但医生赶到现场的时候,老人就已经死亡了。
经过交警的初步调查询问,小美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超速、超载行驶,也没有遭车祸后逃离现场,但是造成了一人死亡,小美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对老人生活习惯、人际关系进行了调查,发现老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性民事责任能力人,其家属应当起到照顾老人的责任。
老人一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和小儿子都在外面打工,只有老人的妻子在家,但老人的妻子体弱病多,腿脚不方便很难照顾老人。
老人的妻子说:有时候他跑出去两三天,你找都找不到人;老人的妻子也想管住他,可是有心无力啊!
根据村民反馈,车祸发生之前,老人就躺在了路边;村民都知道他有时会席地而睡,所以也没有去搀扶他,刚躺下没多久就下了大雨,村民陆陆续续也都回了家,他们也没想到老人会一直躺在马路上。
结合村民提供的信息以及小唐的证词,在车祸发生之前,老人都一直躺在路上,又因为大雨遮挡了视线,这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从这些来看,小美并不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老人家属认为不管他是不是躺在路边,小美轧死人是事实,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老人家属提出了8.5万元的赔偿。
小美并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但她也咨询了律师,按照当地的丧葬费补偿来算,她只需要赔偿3.5万元,8.5万元对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
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协商,小美和老人家属都各自退了一步,取了一个中间值4.5万元,小美支付了赔偿后,也获得了家属的谅解。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就此结束,老人虽然遭遇了碾压,身体也有多处车祸导致的伤口,但是真正的死亡原因并非车祸,而是咽喉部的柑橘,老人应该是吃了柑橘不小心噎住了,导致窒息。
村民看到老人“躺”在马路上,此时老人可能就已经因难以呼吸陷入了昏迷,从而窒息死亡。
小美开车路过,只是一个意外中的意外。
鉴定报告出来后,又一次引起了纠纷,小美觉得自己很委屈,既然老人已经死亡,那么她就不需要赔偿丧葬费,而老人家属则认为,老人还是遭到了碾压,小美也应该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小美一纸诉状将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5万元的丧葬费。
以案说法:
根据案发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老人死亡属于食用柑橘噎住喉咙导致的窒息,跟小美并无直接关系,而丧葬费已发属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只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才需要赔偿丧葬费。
经法庭审理认为,老人的死亡并非由小美直接造成的,并不符合死者家属索要丧葬费的诉求,一审判决老人家属返还小美4.5万元的赔偿。
一审判决下达后,老人家属不服判决,又一次提出了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并不复杂,老人死亡是因为吃橘子导致窒息,跟小美并无直接关系,老人家属索要丧葬费并不合法,但是小美碾压老人的遗体为事实,老人的家属可以跟小美进行协商,或者以损害遗体为由起诉小美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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