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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超时加班猝死,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人2023-06-01 02:32:410

“996”“007”可以说是如今就业环境的现状,在这样一个内卷的时代,尽管人人都知道,工作时间过长有害身心健康,然而社会的压力令无数打工人没有勇气拒绝加班,以至于加班趋势每况愈下。

加班过度疲劳,不仅会令身体疲惫不堪,更有甚者可能会猝死。当员工因超时加班导致猝死时,用人单位常常规避责任,令死者家属更是心寒。那么,单位在工作意外中,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加班后猝死是工伤吗?

若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法律对于加班的规定。《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限有着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按照每日加班3小时计算,法律最多只能允许员工加班12天,并且这还是在争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才能实施的,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雇员工。然而,这一规定通常会被企业者忽视。

譬如浙江某互联网公司,一名22岁的女职员连续五天每日加班直到凌晨五点,结果因心肌炎而猝死,在急救6天后仍旧撒手人寰。事发后,该女职员所在公司连连推诿,不仅以女职员猝死时间在非工作时间为理由拒绝工伤补偿,而且负责人甚至对女职员生死不闻不问。

在这一案例中,首先女职员是在下班回宿舍的时候爆发疾病的,而这一情况确实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一共有六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另外,该法律法规还提出了三条补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视同工伤。

从法律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加班导致下班后猝死,并不是工伤范围,因此员工家属无法按照工伤的规定来获得补偿。不过在上述的案例中,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让职员加班到凌晨五点,每日工作时长已经高达20个小时,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安排,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小时加班时限。

正常人都能推导出,女职员加班和心肌炎、猝死之间是存在因果联系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司法鉴定能否证明二者有关联,该单位都难辞其咎。因为单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定,也违背了正常的生理极限。

因此,在认定了单位让职员加班与职员猝死有联系后,家属就可以据此向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单位在给员工安排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身体健康,并遵守法律规定。不过与此同时,该案中女员工可能也需要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成年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在单位要求加班的时候,她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单位据此解雇她,她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相关单位举报,或者去法院提起诉讼,都可以避免自己猝死的结局。

这一案例其实是社会中许多劳动者日常的缩影,加班现象日益严重,难道仅靠劳动者的自我救济就能够改善环境吗?由于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产生劳动纠纷时,举证也存在困难,劳动者应该如何获取证据并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多数劳动者会通过去劳动大队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最便捷的方法。如果不熟悉流程或者已经过了最佳举报时期,那么还可以去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当举报或者仲裁都无法解决的时候,诉讼就成为了最后的维权手段。

除了劳动者自身的维权外,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需要起到监督作用,毕竟预防违法行为比起解决这种行为更重要。如果在劳动者受到侵害后再解决,尽管可以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但是造成的不良影响却没办法完全消除。市场监管对于职场环境的作用是巨大的,净化职场环境,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文章《以案普法:员工超时加班猝死,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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