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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男子横穿铁轨被高铁卡住身亡,家属索赔80万,南京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01 07:09:530

2017年3月26日下午15时许,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南站发生了极其惊险的一幕——一名乘客被夹在了高铁列车和站台的缝隙中。这名乘客姓杨,重庆人,当时27岁。虽然列车进站时速度缓慢,司机发现杨某后也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车站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救助。

可惜的是还是晚了,由于杨某被卡在缝隙中,车辆不敢轻易挪动以免造成二次损害。

只能让消防人员将月台拆除,这样一来救援速度不可避免的变慢,等待了一个多小时才将杨某救出。然而此时杨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一个年轻生命的骤然逝去,令人惋惜。最为伤心的还是他的家人,杨某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又难以知道越轨的具体细节。

悲伤之余将错怪在了列车与车站身上,认为是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遂将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那么杨某之死究竟是谁的责任?这笔钱该不该赔?又有哪些法律依据?

这笔钱该不该赔,重点在于杨某卷入缝隙的原因,他是怎么进去的?

根据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南京站提供的证据:D3026次列车司机驾驶室的监控,以及目击者的证人证言、拍摄视频,还原了整个事情经过。可以肯定,杨某是自己越轨的,当时列车正在缓慢驶入站台。杨某突然从股道立柱间窜出来,越轨时有下蹲动作,而他当时所在的22站台并没有列车进站。

周围也没有多少乘客,不存在拥挤、推搡导致杨某坠下铁轨,另外在他奔跑的这个过程中。站台的值班人员以及21号站台正在等待列车进站的旅客,都看到了他,并有不少人大声呼救示意有车辆进站。其声量之大隔着视频都十分清楚,在现场的他不可能听不到,可他却恍若未闻。继续朝轨道而去,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他窜出得太突然。

就算是司机立马反应过来,也不可能刹住,紧急制动就已经是最好的方案了。杨某为何要越轨?有网友猜猜,他是不是走错了站台?南京南站的21站台和22站台之前有两条股道,但是由于这两个站台并不属于同一区域,所以出站口并不相通。要想从22站台去21站台乘车,只能通过换乘通道前往二楼的候车室,再次检票下楼。

一来一回比较麻烦,所以网友猜测,他是不是因为怕赶不到才会越轨。工作人员调取了杨某的出行计划后,否定了这一猜测,杨某乘坐的是从苏州方向驶来的G7248次列车。当天15时22分抵达南京南站,停靠在23站台,可他并没有购买涉事车辆D3026次列车的车票。

根据记录显示,他购买的是3月27日南京南站至汉口车站的票,也就是说杨某当天没有坐车计划了。不知道为什么,他却在下车之后没有出站,一直在站台徘徊。直到突然做出越轨之举身亡,到底为何突然越轨,原因只有他自己知道。

唯一能肯定的是,越轨身亡这件事,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查明后,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杨某违法抢越铁路线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别说他没有D3026次列车的车票,就算是有,也无权直接抢越铁路线路。

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这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那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事发前,南京南站设置了充足的安全警示标志,事发后进行了及时救助。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杨某家属所说的应当在站台上设置栅栏,这不符合规定、违背常识。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站作为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无论安排多少人员在站台巡查,都无法杜绝类似本案自己跳下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工作人员有提示的情况下,事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也符合车站应急预案的规定。车站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故驳回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铁路与司机无责。

“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生命只有一次,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该心存侥幸无视安全警示规定。杨某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擅自跃下站台横穿铁路不仅影响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家人造成巨大打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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