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江苏女子房子遭到强拆,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后,持刀致1死6伤
狗急了会跳墙,兔子急了也会咬人,何况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任何时候,无论做什么都还是留一线的好,给别人留条生路也是善待自己。逼得太过,到了绝境,再软弱的人也会站起来反击。等到那时,说不准会做出什么可怕的事情,就比如说2009年江苏那起拆迁引发的血案:女子老宅遭强拆,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后,她持刀致1死6伤......
2009年,江苏省宿迁市楚龙房屋拆迁公司受江苏通源房地产公司委托,承担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二期部分房屋的拆迁工作。王某玲61岁的老母亲居住的房屋,正好在这一拆迁范围之内,但是她对于拆迁补偿一事仍有不满。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足以弥补这套房子的损失,因而拒绝拆迁,这种情况下本应重新协商或是好言相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然而拆迁公司的具体负责人袁某春却违背了这条法律规定,与李某英等人商议无果后,为达到拆迁目的决定使用一些“特殊方法”。也就是上门辱骂、威胁,甚至动手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搅得李家是不得安生,李家曾多次报警,可都没有效果。反倒是激怒了袁某春,他指使人使用强力胶水将李某英家中防盗门锁堵住,导致李家的人必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袁某带着九个人气势汹汹的再次赶到王某玲家,要求王某玲或者应某跟他“商谈”一下拆迁事宜。当时李家的男性成员均不在家,只有五名女性,其中还包括三名未成年。
再想到他此前的种种恶行,王某玲如何还敢出去跟他谈?闭门不出,袁某春见状破罐子破摔,又开始了辱骂、砸门。期间,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导致里边的人压根看不清外边的情况。这也是后来王某玲出去的原因之一,没一会儿,接到姐姐电话的两个弟弟赶回。在门外与拆迁人员商议,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玲不知道情况如何。
听见吵闹声,加上连日来的逼迫、恐吓,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误以为弟弟已经跟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焦急之下。拎起菜刀就往门外冲去,看都没看清,就朝几名拆迁人员猛砍。拆迁人员避之不及,被砍了个正着,最终导致了袁某春当场死亡以及另外六名拆迁人员受伤的悲剧。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一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其二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其四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其五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玲之所以会砍击这七人,是因为他们的辱骂、砸门等暴力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门内的王某玲担心他们伤害自己弟弟,是情理之中的事。想要冲出去“保护”弟弟,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被她砍死砍伤的七个人均为暴力拆迁人员。那么是符合正当防卫五个构成要件中前四个的,但超过了必要限度,拆迁人员的暴力行为还没上升到人身伤害的地步。仅仅是逼迫、恐吓,王某玲却直接将其砍死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认定防卫过当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从王某玲的行为来看,她显然没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死亡结果,主观上也没有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未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一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清楚持刀捅刺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认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量刑也是不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定的是故意杀人罪,量刑相对较重,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八年。
王某玲提起了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