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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无效合同,但鉴定结论按照合同约定让利14.5%而计算出工程造价87,735,026元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泉德公司已经使用案涉工程长达3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安装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部分不再负有维修义务,一、二审法院判决在工程款项中预留120万元质量保修金,没有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一、二审判决按照让利14.5%认定工程造价87,735,026元是否恰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安装公司按照泉德公司招标公告的要求,报送《投标文件》作出的让利比例为“税后总造价让利7%”,而泉德公司向安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的让利比例为“总价让利14.5%”,泉德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对工程总价款作出变更,应视为新的要约,安装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双方按照“总价让利14.5%”的约定签订后续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案涉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按照“总价让利14.5%”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87,735,026元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简单的来说,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一般的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对工程价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且后续双方又根据此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双方之间达成新的合意。虽然此项变更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按照双方之间新的合意作出裁判,这样的裁决也符合实情的发展,也将各个阶段的民事行为予以定性,要约,再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因实质变更而无效,最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