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协议管辖并非仅限合同纠纷,还含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案情简介
李震称,《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属格式条款,不能提醒支付宝APP用户合理注意。本案是垄断侵权,不是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适用协议管辖条款认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十一条载明“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违反反垄断法,支付宝公司等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并请求支付宝公司等停止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支付宝服务协议》已经采取合理方式对协议管辖条款予以提示说明,且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本案诉讼应当受到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因此,李震可以依据协议管辖条款,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律评析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李震垄断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