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法院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诉请支持否属实体审查
案情简介
亿达公司、王力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天辰公司恶意提高诉讼标的,意在规避、提高级别管辖。1.工程款总额为110496385.47元,亿达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天辰公司63150750元工程款,另有亿达公司代其完成部分土方工程等1000余万元,核减后亿达公司欠天辰公司工程款仅3000万元左右。2.双方签订的备案《建设施工合同》载明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32163055元,核算天辰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核减亿达公司已付工程款等,未付工程款仅为2000万元左右。3.原审期间天辰公司称自行计算得出诉讼标的数额,诉请标的金额缺乏证据证明。二、亿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辰公司,本案统一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三、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曾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三起案例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达公司、王力原审期间并未明确提出天辰公司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主张,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天辰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而天辰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于4月16日向天辰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有关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来确定的,金额或者价额越高,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就越高。同时,本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原告若存在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其还是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当然,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恶意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还是需要有限度、有条件的,以确保当事人均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诉权、维护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案件受理、立案规则。此外,恶意提高诉讼请求金额或价款,必定导致败诉的风险无形之中加大,一旦败诉,自己也必然承担大额的案件受理费,得不偿失。
通辽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终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