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057

“高买低卖”骗取货款2400余万元,鞋企老板“神操作”获刑十年

法律人2023-06-02 15:24:040

为实现“财富自由”

一名男子“借壳”办企

赊账经营、高买低卖

骗取多家供应商货款共计2400余万元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宾(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借壳”办企当鞋厂大老板

温州市鹿城区是“中国鞋都”的主阵地,拥有制鞋企业千余家。

2020年5月,刘宾不甘失败,怀着“老板梦”四处借钱用于租赁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并指使他人注册成立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为实际控制人。“只要有一个爆款,我就能赢”,他一心想着翻盘,风风火火又做起了制鞋生意。

鹿城区是中国鞋产业链最齐全之地,一双鞋从设计、制作、包装,最快只需要7天。刘宾以“女鞋大厂”的幌子迅速吸引了多家供应商,他们纷纷与其开展合作,但谁也没料到,刘宾这一袭华袍下早已爬满虱子。

多家供应商被骗累计2400余万元

2021年4月,刘宾向一家供应商拿了价值十几万元的皮革作为制鞋原材料,约定付款方式是“一月一付”。5月,该供应商上门催收账款,“你再等我几天,我已经在安排了!”“已经在贷款了,马上!”“等我下一个大订单做好就给你!”刘宾总是这样“积极”答复。

“先交鞋材后付款”是制鞋行业惯例,鞋材供应商和制鞋企业通常以“三月一付”为付款方式。该供应商认为“一月一付”的付款方式,偶尔拖欠几天货款是可以容忍的,中断合作可能导致前期的货款都收不回来,于是他选择继续和刘宾合作。时至6月,刘宾将欠款累积到了40多万元,却仍交不出一分货款,该供应商才恍然大悟:被骗了!

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发现了蹊跷,不知不觉,刘宾的办公室每天都被催收货款的供应商挤得水泄不通。

“你5月份不是说卖出了120多万双鞋子,生意那么火爆,怎么会付不出货款?钱去哪里了?”被骗的供应商有十余家,被骗的材料款从1.9万元到600万元不等,共计2400余万元。

这次,面对供应商们的质问,刘宾怎么也搪塞不过去了。

“大老板”其实是“空螃蟹”

经法院查明,刘宾将骗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其中绝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从中获得的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此外,刘宾在办企期间,明知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未依法偿还法院立案执行的欠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二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日,鹿城法院组织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企业代表旁听庭审,一名企业经营者在庭审结束后说:“刘宾根本没有经营企业的能力,他骗取货款、低卖套现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中国鞋都’行业生态。宣判结果真是大快人心!对蓄意诈骗、恶意欠款的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之一。

这起案件中,表面上看属于被告人刘宾与供货商之间的货款拖欠民事纠纷,实际上被告人刘宾主客观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刘宾不仅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还要承担2400余万元的退赔责任。

被告人刘宾开办的鞋企位于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这是一个集皮革、鞋材、辅料、成品鞋等上下游产业链贸易、检测、生产等于一体、配套成龙的大型鞋业基地。其行为不仅侵犯上游鞋材企业财产权,更造成鞋业市场混乱。可以说,对园区产业链健康发展造成冲击,有损温州制鞋业树立的“中国鞋都”形象。

在此,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依法、诚信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若为一己私欲赚“快钱”牟“小利”,终将“害人害己”,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