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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报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私人律师保护股权投资系列文章06

法律人2023-05-11 23:26:484

(全文1181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前 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名思义仅有一个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管理比较简单,不存在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法人治理等难题,但是不是没有缺点呢?

关于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是一人公司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独立的责任在于股东。

其次,如果不能证明,则公司的债务由股东承担。

但是,什么叫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呢,我们将通过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相关案例去分析,得到适用的标准。

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开始试行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进行类案检索,企图追求同案同判的后果,提升法律公信力。

因此,针对本文讨论的问题,我们也按照要求做了份类案检索报告,大家可以直接交付给自己的当事人,或是审查该类案件的法官。

类案检索的具体内容为:

1检索平台

裁判文书网

2检索对象

1、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如何证明与股东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是什么?

2、原告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

3检索关键词

1、案例检索范围确定依据:(1)案由:合同纠纷;(2)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3)文书类型:判决;(4)地区:武汉市;(5)年份:2017年-2020年

4分析样本说明

2020年5月1日,本次检索获取2020年5月1日前共53篇裁判文书。其中:无关判决6份,分析判决47份,存在二审的以二审结果作为分析依据,分析的案件数量为35件。

5检索结果分析

(1)判决结果占比:

(2)股东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法院才判决不承担责任呢?

(3)债权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法院才判决股东承担责任呢?

6结果分析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一审判决一人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予以改判,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标准:

1、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2、应当审查财务支付是否明晰;

3、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需结合以上等等因素综合考量。

7关于财产混同的证明标准分析

1、因股东方提供了审计报告(或资金流水等财务记录),且报告或财务记录能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故财产是否混同大多数都是以向提供审计报告作为证据。

8案例分析样本的具体裁判观点

该部分内容较多,欢迎大家点击下方链接获取《类案检索报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文。

类案检索报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核人:邱丹

|编辑:李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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