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案”裁判规则汇编 | 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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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案”裁判规则汇编 | 民事篇(2020年第30期,总第62期)
“首案判决”作为同类纠纷的先例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11例国内民事纠纷首案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1.我国首例“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案——刘利与陶莉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裁判要旨】我国与美国既未缔结又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应否承认和执行美国民事判决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即审查美国法院是否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以及承认该民事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可以认定我国与美国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并且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法宝引证码】CLI.C.93470482.我国首例“雾霾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六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环境资源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在美学层面上,优良的环境可以成为人的精神活动的对象,如果具体案件中的环境侵权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宝引证码】CLI.C.85828763.我国首例“由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陈某与罗某甲监护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原则上应认定为代孕者。【法宝引证码】CLI.C.87263574.我国首例“无人机撞汽车”案——厦门加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亚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单位或个人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属于通用航空,在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飞行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经批准在开放性场所违规实施飞行作业,且在飞行期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侵权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宝引证码】CLI.C.89798735.我国首例“适用新民诉法裁定审结船舶抵押权”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裁判要旨】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级为第一审。根据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故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有管辖权。【法宝引证码】CLI.C.83372266.“外贸跨境电商”第一案——深圳市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应当为已履行权利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宝引证码】CLI.C.99527727.“骑行圈”第一案——张灵芝等与汤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自发式户外运动在组织阶段,本质上并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故相约者之间并不负担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进入实际参与阶段,相约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相互之间即产生侵权法上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对于组织者而言,负有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参加者而言,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帮助义务。组织者和参加者一旦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则此前的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就会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宝引证码】CLI.C.98671078.“行政协议纠纷可仲裁性”第一案——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福州恒兴滨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裁判要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于仲裁范围的理解,重点在于判断纠纷的性质系私法性质还是公法性质。主体身份系重要判断依据,但不具有决定性。公民与行政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一方主体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若该协议是针对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的约定,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法宝引证码】CLI.C.100208299.“被遗忘权”第一案——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已经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中指向的人格利益和未被类型化但应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正当性的人格利益。鉴于“被遗忘权”不是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类型化人格权,“被遗忘权”必须具有利益的正当性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检索词是过去特定期间内网络用户使用检索词的内容与频率等情况的客观反映,对当前用户知悉相关信息具有客观必要性,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主张遗忘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检索词不具有利益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应不予支持。【法宝引证码】CLI.C.861473110.北京四中院首例“认可香港仲裁裁决”案——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Inc.)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申请人向我国大陆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以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地为由,提出法院没有管辖权,但被申请人所涉及的托管资金存放在中国境内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在内陆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的理由不予支持。【法宝引证码】CLI.C.1018816111.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与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人民检察院支持受害人起诉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之规定,于法有据。【法宝引证码】CLI.C.81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