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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的,是否有效?

法律人2023-05-11 23:58:140

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的,是否有效?

认为不可抗力免责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约定者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于法律无法具体规定或者列举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加上不可抗力本身的弹性较大,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根据交易的情况约定不可抗力的内容与种类。这种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弥补法律规定抽象原则的不足,合理分配商业风险,减轻举证责任,其意义是积极的。

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中,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1)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应当明确的是,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仍然可以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寻求免责。

(2)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如何认定其效力。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即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二是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小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即符合法定的不可抗力条件的一些事由被排除在外。从民法通则第10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责条款,只有法律才可以有除外规定,因此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小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而在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时,超出部分不必要认定无效,而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当事人约定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免责的,其效力如何?在不可抗力的免责不是强制性规定的国家,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例如:在法国不可抗力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的方式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由债务人承担,也可以相反约定债务人对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还可以在约定中扩张不可抗力的范围,将法院不认为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规定为不可抗力,所有这些都属于当事人的自由。但是,由于我国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去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此类约定,其约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2 主编 唐德华 孙秀君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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