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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公证与爱“童”行,守护儿童成长

法律人2023-06-04 20:58:160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公证实务中常出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每个公证人的职责。

01

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

张某和周某婚后育有一子张小小。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张小小由父亲张某抚养,户口随张某。现张小小到了上初中的年纪,为了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得到更细致的照顾,张某和周某商议决定变更张小小的抚养权,将张小小的户口迁至母亲周某处,并由周某抚养张小小。为此,张某和周某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关于张小小抚养权的变更协议。

公证员说:

申办变更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公证必须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即可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公证员会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与父母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状况,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还会询问本人意见,帮助他们通过公证手段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变更抚养权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还属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虽然父母离异,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父母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有义务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

02

办理声明书公证,承诺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王某夫妇打算以夫妇及6岁儿子王小某的名义购买一处学区房。因房价较高,李某夫妇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如何证明贷款不会损害未成年儿子王小某的权益。

公证员说:

公证机构受理涉及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财产行为的公证事项,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财产凭证、文书内容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外,还需要对监护人是否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主观目的进行核实,若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的行为确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诸如为了改善被监护人的生活条件、教育、就医等,公证机构会受理此类公证。若发现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明显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将被认定无效。此外,公证员也会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充分询问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思,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予以考量,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夫妇贷款是为了购买学区房供李小某上学使用,属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李某夫妇可以作为李小某的监护人在公证机构办理声明公证,声明贷款用于购房上学,不损害李小某的利益。

03

办理遗嘱公证,也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吴某患有癌症,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想在其死亡后,将其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妻子钱某继承。公证员在询问中了解到吴某妻子已经怀孕十六周,公证员提醒吴某,妻子腹中胎儿也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如果孩子顺利出生,也享有同等继承权。

公证员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管立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所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若遗嘱中未为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保留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该遗嘱将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希望。“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公证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证时坚持的原则。最后,南京公证处祝各位小朋友们节日愉快,茁壮成长,公证永远在你们成长道路上保驾护航。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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