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过失相抵在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应用</strong>
法律人2023-05-12 00:08:390阅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两机动车相撞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相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应根据过错程度决定过错责任比例,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之间致害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致害,由于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原告承担侵权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人主张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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