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新婚两个月得知妻子有精神病,丈夫请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
婚姻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因此需要格外慎重,夫妻双方也有必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这是对双方都负责的表现,如果刻意隐瞒,到最后害的还是夫妻二人,但现实中却有很多在婚前刻意隐瞒之人,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可能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会是离婚,这个方法固然可行,但离婚并不是处理这类纠纷最好的方法,因为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是可以提出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有孩子,还会涉及抚养权的纠纷,这难免会平添许多麻烦。
而且离婚还会留下几句,在档案中会被表明为离异状态,如果以后想再婚,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的阻碍,毕竟二婚的人在别人眼里,第一印象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遇上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时最好的方法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020年,四川省东兴区的刘先生就曾碰见过这样的事,当时刘先生已经40岁了,由于之前一直忙于在外打工,因此刘先生就忽略了自己的终身大事,当年纪渐大,刘先生也开始感觉到孤独,于是就想找个做伴的人。
最后他在同村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贺君君(化名),贺君君出生于1997年,长相、性格方面都还算不错,至少刘先生是比较满意的,相处了几个月之后,彼此之间也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于是刘先生就与贺君君登记了婚姻关系。
办完酒席之后,刘先生便带着贺君君去了外地打工,但仅仅两个月,刘先生就后悔了,原来贺君君的行为实在太不正常,她半夜时总是一个人在客厅里走来走去,而且在3月10日时,她竟然将厨房里的菜刀以及家里的一些电器从窗户口丢了下去。
好在是晚上,这才没有砸到人,但这也引起了邻居们的恐慌,社区也找上门来,并且怀疑贺君君存在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疾病,建议刘先生带她去检查一下,刘先生便立马带着贺君君去了医院。
让刘先生想不到的是,贺君君竟然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于是刘先生就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但母亲认为还是医院误诊,于是刘先生又带着贺君君检查了一次,结果还是一样,这让刘先生顿时怒不可遏,在结婚前,贺君君与其家人从未提过这件事,若是他事先知道,他无论如何也不会娶贺君君。
随后他便将岳母与贺君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贺君君的婚姻。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贺君君的精神情况再次进行了确认,后经证实,贺君君的确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而且还曾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并持有相关证件,当地政府一直对其有补助。
而刘先生则表示对此一无所知,并出具了相关证件加以佐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很明显,贺君君以及其母亲对刘先生有欺骗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能被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大类,一是精神类疾病,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承担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能力,且此类疾病存在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
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对人口健康与民族的发展不利。而贺君君患有精神疾病,就属于不应当结婚的人群,因此刘先生的诉求是合理的,法院应当支持。
最后法院宣判,撤销刘先生与贺君君之间的婚姻关系。最后刘先生还出于对贺君君的同情,主动提出赔偿给贺君君两万元。婚姻不是儿戏,自身的疾病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与另一半的生活,还会影响到下一代,以至于对社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因此在婚前,双方都应该向对方如实交代自己的情况,确定适合结婚之后再去登记婚姻关系。
除了可撤销的婚姻之外,还有一种婚姻被称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一共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这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就算通过隐瞒等方式登记了婚姻关系,一经发现,也会被当作无效处理。因为属于这四种情形的婚姻,要么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么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类型,这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一句,婚姻是人生大事,千万不要马虎大意,这关系着一个人下半生的幸福,也对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结婚需慎重,婚前也不要有所隐瞒。
来源:长沙李律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