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多次给异性发“520”“1314”红包,金额达16万元,妻子将两人告上法庭……
那数字都是有意义的呀
一看就是不对劲
他的钱有我的一半
我凭什么给她
丈夫的秘密
江苏南京,徐女士和丈夫黄先生于2011年结婚,2013年生下女儿,日子虽然辛苦,好在丈夫贴心、顾家。
直到2016年,徐女士突然感觉丈夫变了:对她不耐烦、不关心孩子和家里的事。两人开始频繁吵架,家庭氛围也变得紧张起来。
没过多久,徐女士发现丈夫黄先生对她屏蔽了朋友圈。在朋友的手机上,徐女士看到丈夫发的状态,有暧昧的话语和聊天记录,但对象并不是她。
一天晚上,趁丈夫睡着,徐女士打开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与一位姓赵的女士之间有着说不清的暧昧关系。丈夫不但经常给赵女士转“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并且多笔转账都带有“宝贝”“老婆”等字眼的附言。
看到这些记录,徐女士的内心彻底崩溃,她拍下微信账单、聊天记录以及赵女士的联系方式,第二天给赵女士打了电话。对方却说,自己和黄先生只是玩得很好的朋友。
沟通无果,徐女士和丈夫黄先生摊了牌。黄先生承认,自己与赵女士于2010年认识,交往过后分了手,直到2016年,赵女士又重新联系上他,两人再次走到一起。争吵之下,黄先生向妻子徐女士认错,并保证不会再和赵女士联系。
然而几个月后,徐女士发现赵女士又给丈夫黄先生发去微信,向黄先生再要7万元。黄先生不仅将钱转给她,还发了很多红包。
徐女士既生气又纳闷,丈夫黄先生月工资五六千元,存款也都由自己保管,钱是哪儿来的?
在妻子的逼问下,黄先生坦白,自己已身负重债,之前给赵女士的钱是借的高利贷,现在信用卡透支了,车也卖了,为了还利息,甚至把一套房子给抵押了。
得知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如此地步,徐女士将丈夫黄先生和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4万元的界定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两个诉请:一是要求确认其丈夫与案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二是要求对赠与的财产进行全额返还。
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丈夫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以及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的清单。清单显示,丈夫给赵女士转账数额高达50万元,由于多笔款项没有特殊备注说明,且一部分用现金支付的钱款没有明确的收款方,无法确定是丈夫对赵女士的赠与。
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徐女士将诉讼请求调整到有明确转账对象的16万元。
开庭当天,赵女士并没有到场,而是请她的律师全权代表。
赵女士方一再否认与黄先生的关系,表示这16万元其中的4万元,为黄先生的还款,其余则为人情往来的红包。黄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的交往中,有权利支配不涉及到家庭共同重要开支的款项,是合理的民事行为,这都属于黄先生的家庭代理行为,没有侵犯到妻子徐女士的利益。
至于转账的附言中有“宝贝”“老婆”等字眼,赵女士方表示,这些为黄先生的个人自愿行为,不代表两人为恋人关系,不应该被视为赠与。
对于赵女士方的说法,徐女士方并不认可。如果黄先生与赵女士之间有借款的事实,应另案起诉。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在妻子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财产赠与赵女士,是不合法的。
经过庭审,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存款为黄某和徐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黄某未经徐某同意,私自将存款赠与赵某,并不属于家事代理行为,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
通过黄某与赵某的微信转账附言的时间、数额以及附言的内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推断,赵某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往来。
但由于对4万元是否为还款的界定尚不能明晰,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法院:“借款”一说不成立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黄先生推翻自己之前的说法,说自己和赵女士是2016年7月份才认识的,经法院查证,所谓“借款”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所以“借款”一说并不成立。
经过庭审,法院没有支持赵某的该项抗辩理由,认定这4万元属于黄某对赵某的赠与部分。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与赵某进行不正当异性往来,擅自将与徐某共有财产赠与给赵某,严重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赵某应当向徐某返还账款人民币152778.35元。
法院判决之后,由于赵女士未主动履行判决,返还赠与财产,案子移交到执行局,法官对被告赵女士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将赵女士账户中的45000元钱款扣划给徐女士,并对其名下的一部车辆、以及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套房屋予以预查封,扣押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置拍卖的程序。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在现代婚姻制度之下,如果一方违背了互相忠实的原则,另一方应该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呢?
A:这里面就是主张要有一个证明的链条,首先双方没有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双方所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双方婚后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那么一方在处分的时候,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接下来就是对方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未经其同意对财产进行处分是有多种证明形式的,比如从银行的流水当中,可以查询这个财产不明原因地缺少,或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的走向很频繁,且有一些特殊的印记,比如“520”“1314”发生在情人节前后、七夕节前后、春节等等,这样的情形都有可能导致我们进一步查明财产的走向,是否侵犯到当事人的共有财产权、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如果不是这种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制的话,可能双方之间有约定财产制,就是分别所有的形式,你挣的归你的,我挣的归我的,大家各自去用。但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下,大家也要注意还有一个原则是公序良俗。如果是你自己的财产,你当然可以合理地去使用它,但是你使用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考虑到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不是考虑到共同承担的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这种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肆意挥霍,导致你在履行这些义务方面发生了困难,那肯定也是对家庭生活不利的。而且如果说你把这些财产给了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那么也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忠实义务,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之后我们还是说希望大家珍视这种婚姻的共处的时光,认真地去履行自己在婚姻当中的义务,使我们的婚姻生活运转得更加顺畅,同时也有可能使我们真正达到一种理想当中的亲密关系。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妻子的权利》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