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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照顾瘫痪哥哥20年,侄女独吞遗产,法官:人间大爱不应受委屈

法律人2023-06-05 13:39:500

然,二十年如一日,她对身患重疾的兄长给予照护,这种照护超出了常人间的兄妹情义……她无怨无悔照护兄长的举动是一种大爱”,2022年3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继承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被流传至网上,网友说:从判决书中能读到法官的感动,行文堪称最感人判决书!然而这起案件的背后的故事却令人无比的心酸。

该案决定书

判决书中最后部分所写的这句话:

本院认为:人间最大的爱,是父母给子女的爱;人间最深得情,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之情。本案的被继承人马振文生前身患二十年的重疾,本已尝遍世间疾苦。逝后,因留下8.4万元的房屋动迁款分割问题致两位至亲对簿公堂。奈何?

看到这样一句话,相信各位朋友们也能从中窥探一丝缘由了,这是2022年3月25日由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关于继承权的二审裁判,在该判决书中,主审的法官充分肯定了被上诉人的正能量之举,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值得社会积极宣扬。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能让法官如此的真情流露呢?

该事还得从家住阜新市细河区的马振文说起。当事人之一马振文从2001年开始便患有脑主干出血,导致下肢瘫痪,这样的病人即使身体健康也是需要别人照顾的,好在马振文还有一个女儿已经成年了,父亲生病瘫痪,按理说女儿应该赡养、照顾,但是马振文的妹妹马兰(化名)却说她的侄女对父亲是不管不问

马兰的哥哥生病了,哥哥的女儿又不管他,作为妹妹马兰主动承担了照顾瘫痪哥哥的重任。有一句话叫作一天好事容易,但是做一辈子好事难,虽然马兰与马振文是兄妹关系,但是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他们之间又没有赡养与照顾的义务,如果说让妹妹偶然照顾一下瘫痪的哥哥,这或许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如果要一直照顾,这事落在谁肩上都会考虑一下吧。

或许马兰也曾顾虑过这个问题,然而她做出的选择是照顾了瘫痪的哥哥20年之久,所以法官说马兰所做的事情“超出了世间兄妹之间的情义”。人的生命是短暂的,在2021年2月19日马兰的哥哥马振文去世了,如果他就这样一身轻净的走了那也不会有后来的“侄女与姑母”对簿公堂的事情了。

注:模拟现场

人世间的很多纠纷都是因“钱”而起,马兰与哥哥的女儿亦是如此。原来马振文去世后,他遗产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发了8.4万元,按继承法上规定,马振文的女儿当然是第一继承人,这钱看似应该马振文拿,但事实上,马振文瘫痪之后,20年间一直是由他的妹妹马兰在照顾,那么这钱马兰是否也有份额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按这个规定,马振文女儿是第一继承人,按法律是要优先继承马振文遗产的,而只要他女儿开始继承遗产,马振文的妹妹也就无权继承遗产了。但是现在国家从法律上多处进行引导、鼓励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上述规定的意思就是对去世的人生前进行照顾较多的人,法律也是支持分得部分遗产的。马兰一直默默照顾了自己瘫痪20年的哥哥,这当然是一种正能量的善举,在马振文重病之时,马兰的抚养也让他尝到了人世间的温暖,所以我们都觉得马兰应该分得全部或是部分哥哥马振文的遗产。

注:模拟现场

但是马振文死后,他的女儿却将8.4万元全部取出,仅仅给了姑母3万元,而这钱却是马振文死亡前马兰垫付的医疗费用,剩余的5.4万元马振文的女儿表示应该由她所得,不会给姑母马兰一分钱。为此马兰觉得自己的侄女做得过分,虽然她照顾瘫痪的哥哥马振文并非为了钱,但是却也花了不少钱,现在哥哥去世后仅留下这点遗产,侄女却全部拿走。

在此情况下,马兰并前往法院,将自己的侄女告上了法院,要求获得哥哥马振文死后遗产,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马兰虽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一直不离不弃,付出大量的心血与精力照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马振文的生活起居,理应获得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侄女给付3万元给马兰。

在这个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很明确地支持了马兰的诉求,而这种支持正是对马兰抚养瘫痪哥哥善举的肯定,个人觉得这个判决比较中肯。但是马振文的女儿却觉得一审法院判罚不对,她姑母马兰不应该继承马振文的遗产,于是选择了上诉,而她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注:模拟现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没有继承权的外人,但是她姑母马兰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应该被认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条款是错误会的;

2、她本人作为马振文的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她开始继承,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姑母马兰则没有继承权;

3、她认为自己的父亲马振文虽然瘫痪,但并非全瘫,只是不像正常人那样行动自如。意下之意,其实马兰也不需要花力气去照顾,在此个人想说一句,不花力气作为女儿的她怎么不去照顾呢?

4、自己也是知恩图报,已经给姑母马兰3万元表示感谢了。……

马振文的女儿在二审时所列的理由有很多,其中有姑母马兰没有继承权、父亲马振文病的没有那么重、姑母反花马振文的钱、自己也给钱感谢了姑母等等,那么对于这样上诉,二审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之后会作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首先,二审法院表示去世的马振文生前饱受疾病折磨,已经很苦了,死后自己的至亲又因遗产归属对簿公堂,遇到这样的案件实属无奈;其次,二审法院在替马兰做证的证人证词中得知,马兰确实是二十年如一日,对身患重疾的兄长马振文给予照护,并充分肯定了这份兄妹情义;再者,作为马振文的女儿,在父亲重病之后没有与姑母有任何委托照顾的协议,更没有支付任何劳动报酬,马兰主动照顾实属人间大爱;最后,二十年的吃、喝、拉、撒,二十年的日夜守护,马兰的付出应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社会积极宣扬

注:模拟现场

最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马兰有权力分割哥哥马振文的遗产,马振文的女儿理应再支付3万元给姑母马兰。我们都认为这不仅是一次正能量的判决,更是一次人性善恶的较量。


(图片来源网络,均为模拟现场图,侵仅联系删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来源:无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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