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打工三天,获刑三年
此案例主人公叫穆强(化名),工作第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经法院判决获刑三年有期徒刑。
穆强本来是一个外卖小哥,有一次跑外卖时候认识了所谓的一个老板,除了正常的费用以外,老板额外多给了一些小费,老板觉得穆强人不错彼此加了联系方式,那次以后穆强对老板的印象也很不错。一段时间以后的一天,那个老板主动联系了穆强,告诉他这边有个工作帮忙晚上看守下仓库顺便负责发货,每晚可以给500元,穆强本来对老板印象就不错,也想到自己白天可以送外卖晚上还能有一份工作,也就答应了。
于是一天,老板带他去了仓库并把仓库钥匙交给了他,打开仓库里面堆满了一箱箱的名牌香烟,仓库里也有一辆车,老板让他可以去找两三个靠谱的朋友过来,他们每晚300元,然后每晚等老板消息,收到消息以后负责将香烟发到老板指定的地方。
第一晚,第二晚穆强没有收到老板消息,只是在仓库守着香烟,第三晚穆强收到了老板消息,要求将一批香烟发到指定地方,在装好货以后正准备出发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香烟价值进行审计,金额高达500多万。
定罪方面:穆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
量刑方面:考虑到穆强是犯罪未遂,在销售香烟过程中是按照老板要求做事,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最后也认罪认罚,因此最后判刑三年。
大家觉得量刑重了吗?本来就是打工而已,工作不到三天就被抓获,判刑三年,冤不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穆强平时也抽烟,在第一次来到仓库看到是香烟时候,内心其实也已经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行为,但心里想到每晚可以有500到收入也没有质疑老板,作为员工只能听老板的话,也就按照老板要求做事,也就是说在认识层面上,穆强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清楚的认识,只是出于利益放任了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金额达200万元时,应该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什么最后穆强只判了三年呢?
因为本案中查获销售金额虽然达500多万,但是因为查获的香烟都没有卖出去,因此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目前的“工作”是听从老板的,因此在犯罪中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穆强对自己犯罪的行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最后判决穆强三年有期徒刑合理合法。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我一开始认为那样做不是犯罪,会不会不是犯罪?
在刑法上有个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如果本案中穆强辩称自己这样销售香烟的行为不是犯罪是不成立的,典型的假想无罪)。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小花正在被一个坏人实施强奸时候,于是拿起身边的水果刀把多方捅死了,小花觉得自己杀人了,构成犯罪,其实小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本案中穆强一开始觉得自己只打工三天就判三年,开始还不服,觉得判刑太重了,这就是对处罚轻重有误解)
也就是,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本案中的穆强一开始也觉得法律不公平,自己工作三天怎么就被判刑三年?归根到底还是他一开始放任了自己的行为。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例如有些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公司以后帮公司开发软件用于赌博或者非法集资等,一开始觉得自己只是打工听老板的话就好,殊不知他么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最后将自己前途毁了。小僧在此告诫大家,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尽可能停止下来不要继续参与,不要为了眼前的一些利益而违法犯罪,那样不值得,如果不能分辨自己行为是否是犯罪,欢迎关注小僧在需要时候给小僧留言,小僧尽可能第一时间给大家回复,避免误入歧途!
来源:白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