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和使用
我们在判决书最后一页中经常看到有这样的表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应当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院在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告发[2007]390号)中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1月28日修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当时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清偿款的顺序,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可以看到,该批复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复杂性,不便计算。
运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实践经验,为了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于2014年6月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该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新的司法解释更为明确,更加科学合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明确具体,计算起来也较为方便。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新司法解释第二、三条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对于清偿顺序,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样就避免了不停地陷入利息计算中,而本金得不到及时清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