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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钱给第三者,妻子能否起诉返还?一个案例:

法律人2023-06-09 05:25:560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潘甲、被告祝乙均系女性,原告潘甲与其丈夫李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祝乙系潘甲与李丁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李丁多次向祝乙以转账的方式赠与钱款,经潘甲向本院提供转账记录证实,李丁向祝乙赠与的金额合计115800元,经祝乙提供其向李丁的转账记录金额为31900元,扣减后李丁实际赠与祝乙的金额为83960元,原告以李丁妻子的身份,对李丁私自赠与祝乙的上述83960元要求全额返还,并要求祝乙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申请保全费1080元,合计2350元。经本案承办法官对被告从法律角度进行释明以及从情理角度进行批评教育,最后被告同意全额返还接受的赠与款83960元,并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用2350元,本案最终调解结案。2021年4月23日,被告祝乙将上述款项汇至法院账户,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丁在与潘甲共同生活期间,与被告祝乙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李丁向祝乙转账赠与款项的行为系无效行为,潘甲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金额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法官在此警示像祝乙这样违背公序良俗的第三者,一定要自重、自爱、自强、自立,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谨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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