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把居住权写进遗嘱,公证为老年人再婚保驾护航
“我爸六十几岁了,非要和保姆结婚,万一被人骗了怎么办,我能不和他急吗?”方先生说着激动起来,因为父亲要和家里的保姆结婚,父子俩已经吵了好几次了。公证员让方先生先冷静下来,因为他的父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置的权利并且享有婚姻自由,他对父亲再婚横加干涉无论如何都是不对的。但是,他的担忧也不无道理,老年人要审慎处置和保管财产,防止面临诈骗和其他财产风险,公证员建议方先生带父亲一起到公证处,充分沟通一下,以便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
方老先生告诉公证员:“什么骗不骗的,老人结婚不就是找个伴吗?我也不是老糊涂,我的财产将来还是给我儿子,老伴也没意见,就是我怕我走了她没地方住,我就想给老伴留个保障。”听完老人的话,公证员认为,老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解决他担心的问题。
当事人关注焦点
一是,再婚后如何使财产仍完全由自己的子女个人继承;
二是,自己离世后,再婚配偶能在其房屋内安享晚年。
公证员结合方先生及其父亲的关注点,提出了解决方案,方老先生办理公证遗嘱,通过遗嘱达到子女个人继承房产,同时保障再婚配偶居住该房屋安度晚年的目的:
一
方老先生在遗嘱中明确其名下个人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儿子方先生个人继承,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方老先生订立遗嘱,则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将由其在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依法继承,与其他继承人无涉。
二
方老先生在遗嘱中为妻子设立居住权,使其配偶健在时能继续居住在遗嘱处分的房屋内,保障其居住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方老先生在遗嘱中,以妻子健在为时限,在其房屋上为妻子设立居住权,可保障妻子在自己去世后继续在房屋中居住的权利不受干涉。
通过订立公证遗嘱,方老先生可以顺利解决财产的代际传承问题,也为老伴将来老有所居留下了保障,这一公证方案化解了方先生父子之间的矛盾,缓和了父子二人的关系。
来源:石家庄律师顾问公证顾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