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诉证据规则''或将增大律师执业风险|学习笔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最高法从2015年启动民诉证据规则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公众号将陆续分享对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学习心得和思考,也希望抛砖引玉,得到大咖们更多的指教。
在学习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根据新的民诉证据规则,将有可能在以下方面增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风险,提出来跟朋友们讨论。
一
“自认”的风险
新版证据规则规定,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内容可能构成自认;同时还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此外,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这些规定,将可能给诉讼代理人带来如下风险:
(一)诉讼中的发言
律师参加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发言,将可能导致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发言不慎或者陈述的事实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事前当事人有口头确认但事后当事人否认,一旦诉讼结果不理想,则可能会面临来自当事人的投诉甚至追责。
(二)提交的文书
提交代理词中可能涉及案件事实,有可能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是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如遇到前述当事人否认的情况,诉讼代理人亦可能存在风险。此外,虽然起诉状、答辩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但是基本都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书,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出现不利的情况下,以自己不懂法律,是诉讼代理人让签字就签字就由,要求律师承担责任。
(三)几点思考
1、注意保留当事人陈述或者认可事实的凭证
在接案笔录中尽可能详细的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之前未记录的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制作谈话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有些紧急情形或者不方便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
2、尽可能动员当事人本人出庭
当事人本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庭审现场效果,体会律师为案件所做的充分准备工作,以及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合法权利据法力争;另一个方面,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由当事人当庭作陈述,或者对于律师代为陈述的事实部分进行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中。此外,如果当事人本人在场,某种程度上会给对方作虚假陈述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
3、更新《授权委托书》
有些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出庭,我们关注到,在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中,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有一个除外条款,即“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
根据这个条款,如果确有必要时,可以考虑在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对某些事实的确认,但是这样的授权委托书之前从未遇到过,对于如何在授权委托书中对“明确排除的事项”进行表述,还需要研究,也可能会面临法庭是否接受这样的委托的问题。
4、仔细核对每一份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的发言对事实部分保持充分谨慎,仔细核对质证以及庭审笔录。
二
逾期举证的风险
新版民诉证据规则在举证期限的规定上出现了新的变化,而且强化了对逾期举证处罚,这些规定都将可能给诉讼代理人带来执业上的风险。
(一)举证期新变化
新版民诉证据规则比原来指定的举证期限有所缩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之前是不得少于三十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二)新规强化了处罚
新版民诉证据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确定罚款数额时考量的因素,使对逾期举证当事人的处罚有了更充分的依据和更具有实操性。
虽然新民诉法有对逾期举证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规定得相对不够具体,而这一次新版民诉证据规则对此进行再一次强调,且对需要考量的因素作了明确细化。因此,有分析认为,在新版民诉证据规则实施后,对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的处罚将会明显增加。
虽然规定的是对当事人处罚,但如果诉讼代理人怠于履行代理职责导致逾期举证的,是无法对当事人作出交代的。
(三)几点思考
1、谨记举证期限的新变化,第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有可能只是十五日,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一审普通程序至少一个月!还有其它程序中的举证期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要特别注意看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2、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都严格遵守期限的规定,不要凭侥幸或者按之前的经验逾期不要紧,很多时候因为延期举证,可能会陷自己于相当被动的地步,甚至有可能面临超出代理费的罚款处罚。
3、办理正规的委托代理手续,避免签署不写日期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时候当事人来委托时,可能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举证期限,此时一份正规的委托代理手续可以证实逾期举证的责任不在律师。
4、如果是当事人的原因可能导致逾期举证的,注意保留证据。很多时候,对于一此证据,可能当事人并不想提交,或者甚至是当事人根本就隐瞒重要证据,此时,应当注意保留好凭证,特别是当事人已告知代理人证据的存在但不想提交或者想“视情况再提交”时,可以通过制作谈话笔录的方式确认下来。
5、如果确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的,及时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
三
与伪证相关风险
对于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妨碍他人作证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甚至刑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次的民诉证据规则中,再次对此作出了强调和细化,也是值得关注的。
(一)新规强化了处罚
新版民诉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思考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赘述。
附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相关条款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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