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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建设工程、房地产类职务侵占犯罪研究(一):犯罪模式——以代理控告为视角

法律人2023-05-12 20:15:200

编者按

去年11月,为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专业服务领先优势和影响力,实现高质量专业法律服务。建纬律师事务所与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开启“专专合作”,在组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部的基础上,结合两家律所的“专业结合点”,在各自专长的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和刑事合规、刑事辩护领域的立法、示范文本、操作指引编写等课题方面开展交流合作,共同编写专业领域的专著、专业报告和案例汇编,合作举办论坛、研讨会,共同研发专业法律服务产品,并在律所管理和党建、青年律师培养、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学习。

今天分享的这篇专业文章,系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超强律师在双方“专业结合点”上的最新研究成果,建纬官微今日发布,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

职务侵占罪一般归入侵犯财产犯罪范畴,通常与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典型财产犯罪并列看待,至少我国刑法分则是这么分类。又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性和贪利性,有时又被理论界归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范畴进行讨论。

职务侵占罪一直是市场经济下常见、多发、频发的犯罪类型,不论是民营企业、集体企业、混合制企业、上市集团公司或跨国企业,莫不如此,深受职务侵占犯罪滋扰和侵害。部分颇有远见的企业家深有认同和决心,对打击本单位职务侵占行为毫不手软,宁愿花费十倍、几十倍代价,也不愿纵容、放任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单位的发生和蔓延。在工程建设、房地产类行业,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人员多,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破坏公司良性竞争,损害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把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刑档分界节点是三年和十年,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可见,立法机关是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重罪来看待和立法的,起码其刑罚的三档等级规定与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完全一致,只是犯罪数额基本犯标准及加重犯标准不同,由此可知其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之重要。

在工程建设、房地产类行业,行为人职务侵占的模式、方法、形式多样,显得实施过程繁杂,设计的障眼法七拐八折,层层遮蔽。但万变不离其宗,揭开其面纱,主要模式包括:

一是“阴阳合同”模式,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内外勾结方式,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二是“虚列支出”模式,行为人以劳务等马甲形式,虚列各种支出,套取单位资金。

三是“套取利息”模式,账内账外互转,制造贷款、出借等假象,套取高额利息。

四是“套取差价”模式,行为人采用定向发包或承揽,项目形大实小,套取巨额差价款项。

五是“不入账”模式,行为人采取降价销售、低价处置等价格优惠促销方式,所获营收资金少入账或不入账。

六是“砍头息”模式,行为人在经营交易环节以各种手续费、服务费为名,私扣、截留公司应得款项,等等。

以上侵占模式是常用的主要方式,并非是全部方式,具体的侵占方式往往与公司业务、经营性质等相关,而且以上各种手段还会被交叉、混合使用,不一而论。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侵占,其鲜明特征是手段隐蔽性、转账流水复杂性、名目花招多样性、人员身份表里不一性,等等。不过,不论是具体哪种侵占方式,通常都采用“复杂化”手段,以掩饰、遮盖行为人侵占的事实。

以A、B、C、D共同侵占为例,A和B是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C和D是A、B下属中层管理人员。在该房产公司某工程建设项目中,A、B与工程项目建设方、材料供应方等各方签订阴阳合同,分别签订高价的合同和正常价格的补充合同,并商量由该房产公司以高价合同支付价款,再由建设方、材料供应方等以正常价格收取款项,同时将高出正常价格部分的高额差价扣除税点后,打入A、B指示的C、D的关系人E、F等人账户,然后E、F在把钱款转入A、B指定的G公司账户(A、B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A、B再以劳务费等方式通过H劳务公司提取款项据为己有。

在代理控告方面,把握了行为人实施手段的特点和关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研究、选择和确定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后,再书写和完善控告、报案等材料。

在代理控告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问题。首先,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的二倍、五倍执行。比如,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的一般标准是三万元人民币,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就是六万元人民币。立案起点数额标准是个硬标准,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在实务中务必把具体数额做扎实,马虎不得。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实施了侵占行为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此类人员有职权侵占行为并达到有关犯罪数额的,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是以贪污罪论处,在此滋不赘述。

王超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三亚学院特聘教授、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END

作者 | 靖予霖律所 王超强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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