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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为)案件开庭笔录

法律人2023-05-12 20:20:360

× × × 人 民 法 院

行政(作为)案件开庭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 审判员 、 。

书记员:

一、 庭审准备

1、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向审判长报告原、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声明法庭准备就绪;请大家坐下。

2、审判长:击一次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大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 (案由)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审判长:由原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是公民的报告基本身份并出示身份证)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

原告: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代理权限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可出示委托书和所函、是公民的出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应说明)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

被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代理权限或由审判长直接核对(可出示委托书、所函,是公民的可出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代为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接受法律文书的应说明)。

审判长:(如果追加了第三人)需要释明:本案的第三人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经 申请或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下面由第三人 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然情况。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告:没有(有,说明理由)。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告:没有(有,说明理由)。

审判长:第三人对上述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有,说明理由)。

〔注:如有异议,合议庭应对异议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休庭合议后,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如因异议成立,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受影响,而不能使庭审继续的,另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代理书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 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发达了相关的诉讼手续,其中已经载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是否明确?

原告: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确?

被告:明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明确?

第三人:明确。

(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均已送达当事人,审查得知他们已收到,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已知道,为节约庭审时间,在此不在宣读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但下面的回避权除外。)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如有申请回避的,应查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休庭后按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被告:收到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原告:收到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第三人:收到了。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首先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内容。)

审判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必须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2、明确请求事项,请求必须明确、具体。) 原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作出了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简明发表其观点。 被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注:如被告认为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侧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质证,举证责任主要分配给原告。如经审查,不能证明被告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可以不继续进行,可以休庭合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不是本案被告所作,可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被告。如原告同意变更,则应延期审理。如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则合议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没有异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首先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被告当庭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告宣布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些文件。)

被告: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宣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确认。

原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人:

(注:对这一阶段可作小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是否需要释明,如需释明,可当场进行,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规定》,本行政诉讼案应定性为 ,以确定案由,如需审理后才能确定案由的,可不在此对案由作小结。)

(职权审查)

审判长:进行职权审查:被告举证证明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职权),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是否具有该职权发表意见,并对被告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进行质证。

原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人:

(注:审判长应对当事人对被告的该职权是否有争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主体资格事实及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意见的是哪些,进行小结,如被告无作此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则无需继续审理,可休庭合议,作出撤销判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进行审查)

审判长:审查事实证据。

审判长:原告阐述起诉的事实、理由。

原告: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审判的重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面由被告举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可分组进行,对所举的每一个或每一组证据都应当从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所要证明的目的和内容。总之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

2、 ;3、 。

被告:(举证)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原告:

第三人:

审判长:由原告举示其反驳的证据。

原告:(举证)

审判长:由被告、第三人对反驳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第三人举证。

第三人:(举证)

审判长:原、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意见。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代理人还有其它证据吗?

被告:

原告:

第三人:

(原、被告可陈述质证意见,对一些事实、证据的质疑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对方作出说明或明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成员对质证中的问题可以向原、被告发问,要求原、被告作说明、明确和进行合理解释。)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和47条的规定 ,证人、鉴定人有出庭作证和接受询问的义务(核对证人、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申请,下面由:1、证人 ;2;鉴定人出庭。 证人:

鉴定人: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代理人有无有问题向证人或鉴定人询问?

原告:

证人或鉴定人:

被告:

证人或鉴定人:

审判长:对所质证据进行总结。(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有: ;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有: 。对有异议的证据,可当庭认证的有: ;不能当庭认证需合议或补证的有: 。以及对其它的一些证据及质证中的一些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法律审查)

审判长: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所适用的实体法确认的事实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客观发生的事实一致)。

审判长:由被告举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说明具体条、款、项、目和适用的理由。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法律依据及适用发表意见。

原告: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人:

(程序审查,审查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简单的程序可以在事实、法律审查中同时进行。双方对程序争议较大的,可单独进行)

审判长: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进行,以保证程序合法。由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予以证明。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依据。 原告:

审判长: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后进行小结,对适用法律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目的审查,审查被告是否滥用职权)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逐项审查中,除撤销后依法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全面进行审查外,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可以停止后继事项的审查:

(一)原告起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规定条件的;(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持;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款所列的情形可以补正或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的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发现被告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和相应职权的;

(三)发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事实依据的。

审判长:通过对事实、法律等的质证、认证,总结双方争论的焦点(焦点1、 ;

2、 ;3、 。),下面对争论的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审判长:由被告及代理人发言。

被告:

审判长:由第三人发言。

第三人:

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调查,对庭审调查总结如下:1、 ;2 ;3 ;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击一次法槌,宣布休庭(10-20分钟)合议。

注意:书记员应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合议后,击一次法槌,宣布继续开庭。

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或者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择期宣判的,审判长应说明情况,宣布休庭,并击法槌一次。

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当庭宣判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阐释:

1、定案证据及采信理由;

2、法律依据的选择适用;

3、其它需要阐释的问题;

审判长:现在宣判,应击一次法槌,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宣判后,宣布闭庭,击一次法槌,合议庭成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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