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丈夫上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仗义相助,上前制止,单位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也一并将丈夫控制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不曾想,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却发现丈夫已经死亡。
近日,小编在光明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公安机关以杨健(化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邱强(化名)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健与其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强撕咬的防卫,杨健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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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不起诉决定书。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检察院认为,阻拦丈夫家暴的妻子同事杨健(化名),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强(化名)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妻子同事杨健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将杨的脸部咬住,后者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前者。
随后,杨健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其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健之后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强已经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据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死者邱强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2020年12月16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杨建监视居住,2021年6月11日,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4日,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杨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于2021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4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1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邱强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健与其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强撕咬的防卫,杨健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1年11月26日,渭城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健不起诉。
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其中有两个关键点,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面并不是希望这个人死亡,但是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一般分两种,一种是说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个人会死亡,或者说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说他虽然预见到了,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但其实并没有避免得了,这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杨健与邱强素不相识,并不知道邱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其实施的行为是用保温壶击打,并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其控制按压在地。经司法鉴定认定:死者邱强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杨健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邱强死亡,且按压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因此,从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正当防卫;2、特殊防卫;3、防卫过当。
构成正当防卫应满足五个构成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此外的时间则属于防卫过当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从防卫限度来看,用保温壶击打并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其控制按压在地,没有过激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补充侦查,
以及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是每一件刑事案件都会被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于无法定罪的案件是不会进行起诉,所以会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要求进行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达到相应的侦查的目的和要求。本案中,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认定杨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另外,经审查可以认定杨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应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