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总结及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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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部分辩护要点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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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符合
1.1主要辩点:与被害公司处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被告人不属于被害公司的职工,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1.2参考文书:(2014)九刑二初字第37号 《刑事判决书》
2.1主要辩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2.2参考文书:(2016)吉24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
3.1主要辩点:存在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3.2参考文书:(2013)三中刑终字第00142号 《刑事判决书》
二、客观上不符合
(一)没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4.1主要辩点: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资金购置物业作为单位办公用地,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4.2参考文书:(2016)吉0303刑初124号 《刑事判决书》
5.1主要辩点:截留单位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属单位行为,并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5.2参考文书:(2014)剑刑初字第0087号
6.1主要辩点:行为人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挪用公司钱款用于发展本公司销售业务,并非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6.2参考文书:(2004)宣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7.1主要辩点:被告人向法院出具承诺函,请求法院查封单位财产作为执行担保的行为,并非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7.2参考文书:(2011)刑提字第1号 《刑事判决书》
8.1主要辩点:被告人将单位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归其个人非法占有,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个人目的。
8.2参考文书:(2015)梁刑初字第132号 《刑事判决书》
(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9.1主要辩点: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9.2参考文书:
(2016)皖03刑终36号
(2015)焦刑再一终字第5号
(2014)湖吴刑初字第1494号 《刑事判决书》
(三)被告人所挪用资金性质并不属于单位资金或资金性质不明
10.1主要辩点:村委会财务制度不健全,被告人作为村干部所挪用的资金性质可能不属于村集体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0.2参考文书:(2014)永中法刑一终字第16号 《刑事判决书》
11.1主要辩点:被告人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所贷款项并不属于单位资金,其将资金出借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1.2参考文书:(2015)新刑初字第268号 《刑事判决书》
12.1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资金属于被害单位资金,被告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2.2参考文书:(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76号 《刑事判决书》
(四)被告人涉案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3.1主要辩点:被告人自掏腰包购买公司股权,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公司债权,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13.2参考文书:(2015)鲁刑一终字第90号 《刑事判决书》
14.1主要辩点:被告人将单位资金用于偿还单位以其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属于正常的还贷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4.2参考文书:(2016)粤1223刑初107号 《刑事判决书》
(五)涉案数额并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不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5.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并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2参考文书:
(2016)皖0803刑初13号
(2015)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
16.1主要辩点:认定数额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数额不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6.2参考文书:(2010)文刑初字第199号 《刑事判决书》
17.1主要辩点: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7.2参考文书:最高法公报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二审案
三、主观上不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8.1主要辩点:被告人执行单位决定,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他人擅自挪用资金,被告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8.2参考文书:(2013)洛龙刑重字第7号 《刑事判决书》
19.1主要辩点:案内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挪用的资金支付退货款的行为实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9.2参考文书:(2007)桂刑再字第12号 《刑事判决书》
四、被告人行为涉嫌犯罪,但其侵犯的客体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主要辩点:被告人虽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贷款,但办理了贷款手续,且采取计息贷款的方式,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2参考文书:(2014)宁刑初字第117号 《刑事判决书》
21.1主要辩点:被告人为帮助他人实现“刷产值”的目的,签订合同时未告知银行真实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交易中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1.2参考文书:(2015)武侯刑初字第490号 《刑事判决书》
22.1主要辩点: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包括挪用行为,但往往只是手段行为而不具有挪用资金的目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数罪并罚。
22.2参考文书:
(2017)吉06刑再1号 《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五、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3.1主要辩点: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3.2参考文书:(2014)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024号 《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