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未全部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一、《民法典》对合同成立的规定较《合同法》有了新变化。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总结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以下的变化:
1、二者对合同的主体要求有了变化,《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双方”,而《民法典》则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未必就是双方,可能是三方甚至多方,因此《民法典》的表述较为全面。
2、二者对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了变化。《合同法》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民法典》规定“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盖章”后加上了“或者按指印”。
对于“签名、盖章”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1、有的观点认为签名与盖章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有的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无特别约定,签字和盖章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中有陈建的签字并加盖了民贸公司、二建公司印章。根据民贸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是《债权转让协议》上民贸公司加盖的印章为真实印章。民贸公司对该次鉴定意见并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
二、合同当事人未全部签字合同也发生效力的情形:
1、当事人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也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04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勤淮劳务公司上诉认为双方没有买卖合同的合意,其也没有收到永力杨公分公司货物,合同系李斐签订的,其未授权李斐签订合同。经查,涉案的《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落款处有永力杨公分公司与勤淮劳务公司的印章,勤淮劳务公司认可该印章是其公司的印章,案涉混凝土用于勤淮劳务公司承建的淮南市消防培训基地的建设工程,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勤淮劳务公司向永力杨公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以及使用了永力杨公分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影响合同成立,故对于勤淮劳务公司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予采信。”
2、虽然合同中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但最终只有两方签字,该合同并不一定完全不生效。这主要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存在主次合同之分,主合同当事人签字后对签字的当事人可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2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案涉《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案涉《协议书》是海纳公司与徐加兴就《合作协议》的解除及结算事宜达成的协议,并约定由海纳投资公司为海纳公司的清偿义务提供担保。据此,《协议书》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者为海纳公司与徐加兴之间解除《合作协议》及海纳公司偿还徐加兴垫付款的法律关系;二者为海纳投资公司对海纳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为主合同关系,后者为从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发生在海纳公司和徐加兴之间,与海纳投资公司无涉,从合同关系发生在徐加兴和海纳投资公司之间。由此可知,虽然《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的目的并非要求《协议书》中的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而是海纳公司与徐加兴之间的结算协议经由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徐加兴和海纳投资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由于海纳公司和徐加兴均已签字、盖章,而海纳投资公司并未盖章,所以《协议书》中的主合同条款已成立生效,只是保证合同条款未成立。故原审关于担保人海纳投资公司未签署《协议书》,只产生担保合同(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海纳公司认为海纳投资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章导致《协议书》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申请理由,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未全部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对部分当事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详细阐明,摘抄如下:
所谓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合同本身有多方当事人,例如合伙协议有多方合伙人,保兑仓合同有卖方、买方(借款方)、贷款方等三方甚至是四方当事人;
另一种情形是某一方合同当事人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例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或者是卖方由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组成,最为常见的是夫、妻。
第一种情形下,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的合同,对未签名的当事人而言,该合同不成立,但是对于其他已经签名的当事人而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因为部分当事人未签名影响了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那么该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例如保税仓合同中的卖方不签名,则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成立,必然影响贷款方的担保权,借贷双方的一方不签名,则对卖方的货款产生影响,即对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此时合同不成立。
(2)如果部分当事人未签名并不影响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当事人也未把全体当事人签名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未签名的人不再作为合同当事人。例如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签订合伙协议,协议拟定后,乙方却不同意签名,在这种情形下,其他三方签名,则该合伙协议成为签名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中的部分当事人不签名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赵某诉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锁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担保人既未签名,也未盖章,但是判决认定担保合同在已经签名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再如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在夫妻一方尚未签名的情况下,对于签名一方合同成立,对于未签名一方,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例如转让标的系夫妻共有房屋或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对此明知并未提出异议,甚至已经配合办理了过户,实际履行了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静与梁某平、王某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②,但是如果未签名一方不知情,也不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合同对于未签名一方不成立。
借款担保合同中有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实际上是两个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另一个是担保合同。一般说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受从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从合同的成立构成主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从合同当事人如果不签名盖章按指印,则主合同亦不成立。例如借款合同约定以担保合同的成立为条件,则担保人不签名盖章,则亦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