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儿子学业,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除了判决,还……
3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向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在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之际,上海一中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该指导令是上海一中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的有力举措,也是从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层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次积极实践。
“爱”子心切,离异母亲中断两儿子学业
许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分别于2011年8月和2013年7月生下大龙和小龙两个男孩。可是好景不长,2013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由母亲张女士抚养,许先生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2017年9月,大龙进入小学读书却经常迟到。班主任多次打电话给张女士,很多时候电话无人接听。同年11月,张女士向班主任和体育老师提出不参加体育锻炼,之后又要求提前接走大龙并提出请假。2017年12月中旬至今大龙未再到校参加学习。
无独有偶,弟弟小龙上了两个月小学之后也被张女士接回家中,2020年疫情期间,学生需在家上网课并通过手机APP与老师互动,小龙都未参加,对此张女士解释是在家自学。此后小龙断断续续到校学习,2021年4月下旬至今,小龙未再返校。
张女士认为两个孩子在家由她亲自教育,比去学校更好。许先生觉得前妻不让孩子上学的做法不妥,与张女士沟通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们的抚养关系,由他来抚养两个孩子,让他们能继续完成学业。
孩子应接受义务教育,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中,对于为何不让孩子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要回家自己辅导,张女士有自己的解释。
在她看来,两兄弟无法参加义务教育的原因出在学校方。大龙、小龙两兄弟均因无法完成作业而被老师惩罚,这使他们产生了厌学情绪。
张女士认为:
把孩子们带回家自己教育是在保护孩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大龙、小龙今后的学习权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许先生、张女士各自的生活经济条件及两个孩子的个人意愿,判决支持许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孩子们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张女士可于每周周末探望两个孩子。
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是否变更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基本衡量标准。
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作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之外,
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上海一中院还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内容包括:
一、许先生应及时办理好大龙、小龙的入学手续,多与老师联系沟通,确保其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完成学业;履行对张女士探望孩子的协助义务;多陪伴、关爱孩子,同张女士一起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保障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张女士应协助许先生完成大龙、小龙入学手续的办理,确保两人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完成学业;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积极行使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关心孩子们的综合发展,与许先生相互配合,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该《家庭教育指导令》还指出,上海一中院将定期对当事人履行本令的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如发现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上海一中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不仅晓之以理,也动之以情,其中特别指出张女士对于孩子辍学在家虽有自己的解释,也为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付出了母爱和关心,但让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非是仅凭个人喜好的选择,而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孩子的成长,不仅需要有父母的爱,还需要正常的学校教育、社会交往,需要在父母的适当“放手”中自己去经历顺境和逆境、去体验开心和无奈。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潘静波法官指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不仅应在思想、品行上教育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供条件使未成年子女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针对上海一中院的首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少年家事庭郭海云庭长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判决的有益补充,更有针对性地敦促双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让父母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今后,法院也会对当事人定期回访,以便促进《家庭教育指导令》相关内容的落实。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仅是接受一个判决,还要继续进一步的学习,更好地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