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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前,这些跟“法”有关的事,你要明白(二)

法律人2023-05-12 21:23:490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许多国内外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遇困境,有的甚至难以履行,为此让合同当事人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为了帮助支持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战胜经营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从今天起,将推出四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解答:(二)

11.问:疫情防控期间,买受人能否基于货物来自于湖北省等疫情严重的城市而拒绝接受货物或包裹?

答:2020年1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及专家已明确解答,因新型冠状病毒在物体表面存活时间短而不会通过接收包裹传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若买受人仅以货物或包裹来自于疫情严重地区而拒收,并不能构成拒绝收货的法定免责事由,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2.问:对于已交付的货物、设备等,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是否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并非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及通知义务,相应的检验期限可以合理顺延,不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13.问:受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答: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支付利息等违约事实时,金融机构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如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是否系因疫情导致的。如疫情导致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对于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问: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否豁免逾期付款责任?

答: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十分便捷的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受疫情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我们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共度难关。

15.问:疫情期间防疫紧缺物资被政府调配、征用的,卖方如何承担责任?买方以不合理高价购买了防护用品的,可否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答: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若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卖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原则上卖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有关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防疫紧缺物资,导致企业虽未停工停产,但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的,原则上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商家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的,买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合同。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防疫紧缺物资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赔偿购买价款三倍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6.问:企业属于生产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承租方,是否可因本次疫情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延长了春节假期,要求经营者迟延复工、复产,客观上对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对于承租人而言,在非因商业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需全额支付房屋租金,会导致双方权利的失衡。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因此,我们倡导双方通过协商酌情减免承租方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17.问:商铺、酒店、餐厅、车辆船舶等的承包经营方,能否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断崖式下降而主张减免承包金?

答:本问题可以参照承租方要求减免租金的解答进行处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建议有关企业及时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

18.问:受疫情影响,游客能否解除旅游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如何退还费用?

答:因这次疫情严重,全国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也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暂停一切旅游经营活动。已出行的旅游团队,一般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在旅行行程开始前,游客可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旅游合同(待疫情结束后再出行)。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一般应当退还全部费用,但是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旅游经营者已经发生或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比如办理签证的费用等),旅游经营者有权予以扣除,余款应当全部退还给游客。

19.问: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是否因疫情影响而中断、中止、延长?

答: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上诉期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除斥期间、法定不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问: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

凡是需要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http://47.110.128.109/jsgyssfw/)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http://csj.sh.gov.cn/)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可以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查询案件进展、案件延期等诉讼事项,可以选择“江苏微解纷”(/)(PC 端和小程序端)在线调解民商事纠纷,可以选择“互联网开庭”微信小程序、江苏微法院“互联网开庭”模块、江苏微解纷小程序“互联网开庭”模块,凭短信验证码登陆后参与互联网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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