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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前,这些跟“法”有关的事,你要明白(一)

法律人2023-05-12 21:23:520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许多国内外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遇困境,有的甚至难以履行,为此让合同当事人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为了帮助支持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战胜经营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从今天起,将推出四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解答:(一)

1.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如何定性?

答: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该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1月24日,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告。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问: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即合同不能按约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情形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3.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还是属于情势变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两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共同性,都是规范当事人无法承受、支配领域外的风险,存在交叉地带。

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时,不可抗力侧重于调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减免问题,而情势变更侧重于调整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太大或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具体情况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而免责或部分免责,或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

4.问: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未能按约及时全面履行,是否都可以豁免、减轻责任或变更、解除合同?

答:不是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会造成阻碍。当事人一方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要求豁免、减轻责任或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举证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阻碍因素及影响程度,一般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是否存在替代履行方式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5.问: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要及时通知。出现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是要提供证据。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例如延迟复工的通知、人员管制、交通管制的证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内容等。

三是要筹划替代方案。即使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仍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义务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义务人仍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要积极协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双方当事人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6.问: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即并非无法交货)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那么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我们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违约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即无法交货)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我们倡导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担损失或者通过达成新的交易等方式弥补损失。

7.问:企业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再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由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出现前,因此疫情与迟延履行并无因果关系,不得据此免责。至于疫情出现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先期的违约行为导致,应当由违约方自负其责。

8.问:虽然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供货方能否主张顺延交货日期或工期?

答:可以。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必然会导致生产周期、备货周期等缩短,而这时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导致,并非相关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过错行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交货日期或工期可以合理顺延。我们倡导双方通过协商采取分批分期交货、加班加点赶工期等方式,尽量减少交货日期或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损失。

9.问: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若发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

答:对于在疫情发生后才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10.问:虽然合同可以履行,但是卖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合同可以履行,说明不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卖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也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一般情况下对于卖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卖方有证据证明是受疫情影响且远远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除外。

凡是需要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http://47.110.128.109/jsgyssfw/)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http://csj.sh.gov.cn/)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可以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查询案件进展、案件延期等诉讼事项,可以选择“江苏微解纷”(/)(PC 端和小程序端)在线调解民商事纠纷,可以选择“互联网开庭”微信小程序、江苏微法院“互联网开庭”模块、江苏微解纷小程序“互联网开庭”模块,凭短信验证码登陆后参与互联网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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