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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少数民族人,临刑前要求死后土葬,不火化,可以吗?

法律人2023-06-14 17:22: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归定: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明确的讲到“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因此死刑犯是少数民族人,提出不火化的要求是可以考虑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的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收到尸体。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注射和枪决。由于一些地方法院不具备执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因此大多数死刑犯是以被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

因为被枪决后的尸体,伤口血腥瞩目,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伤感和心理阴影。所以一般都会将尸体火化之后,把骨灰交给家属。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死刑犯在临刑前会提出捐献身体器官的请求。因为捐献器官的方法大多会将尸体的完整性破坏掉,更不适合将尸体归还给家属。所以由有关部门负责尸体的整理和火化之后再归还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最后一点,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如搞大出殡或一些所谓的悼念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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