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大成石家庄律师,作者:刘丽云
某软件上搜索,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共1478216件,其中有鉴定意见的案件共826999件,占比55.9%。有些案件,鉴定意见还是最为关键的证据,将案件的指控逻辑串联起来,如果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推翻鉴定意见。一个个案例证实了鉴定意见的江湖地位,鉴定意见已经成为新的证据之王。
总得来说,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程序质证,二是实体质证。程序质证我们通过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要点。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比如在DNA鉴定中,对检材的提取程序就需要重点审查,而在林木损失程度的鉴定中,对是否现场踏勘需要给予特别注意。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各类鉴定意见在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但是,你要相信程序方面永远都会有各种毛病,甚至足以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在实体质证方面,有人认为律师不是该领域专业人士,无法提出实体上的质证意见。比如在精神疾病鉴定中,关于诈病、病期等问题均是实体上的专业问题。但是同一类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往往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其实,不仅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会让我们有规律可循,最主要的是因为同一类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的。所以,我们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大致的实体问题。
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如专家数年理论实践研究一般深入,但是能够做到在专家的帮助下,在法庭上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法官能够听的懂的语言表达,毕竟法官也不是该领域的专家。要想在实体质证上取得实质性的辩护效果,尤其是想形成强有力的辩护优势推翻鉴定意见,还要学会借助外脑外力,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咨询专家、请专家出具专家书面意见等。
我总结了20个一般质证要点
1
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应该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年检,执照营业有效期限;价格认定辩护过程中,应将重点突破口放到价格结论的实体问题上;对鉴定资质的审查是辩护人(代理人)在各类案件中均应审查内容之必须,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办案机关直接委托不具有鉴定资质的科研机构。
2
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审查
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在其资格证书上均有记载,所应关注的是其往往做类似于其鉴定范围但是却不在鉴定范围之内的业务。
3
对鉴定人的审查
对鉴定人要有全方位的了解包括他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重新鉴定时,通则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均对重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规定,一般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
4
对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
这类审查在医疗鉴定中表现的格外突出,要对原有的一般利害关系比如师生父母等的审查;同时应审查在鉴定中由于利益构建的新的利害关系,比如,鉴定费用的高低和鉴定结果挂钩时,应审查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是否超标准收费,是否重复缴纳费用等都值得怀疑。
5
对复核人或者专家的审查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面对对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我们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了解专家辅助人的教育背景,是否为兼职鉴定人,有无鉴定经历,从事的相关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是否足够丰富。
6
对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
对委托手续进行一般审查;对委托事项和鉴定事项是否一致的审查;在有些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许其不被采纳,但是其效果往往比辩护词更有力量。
7
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的审查
审查一是委托事项是否模糊不清,范围过大。二是委托人在委托时委托事项具有倾向性,对案件已经定性。
8
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
审查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是否能否反映评估对象在当时的时间节点的准确价值;审查确定的评估时间范围是否正确。
9
对是否进行了实物查(勘)验、实地踏勘的审查
实物查(勘)验、实地踏勘方面,在某些鉴定中显得很重要,比如林业鉴定,鉴定人没有实地踏勘测量,鉴定所依据的数据是如何测量的在鉴定意见中也未见记载,因此,地径的测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精准无法确定。
10
对检材的审查
对检材的审查非常重要,包括对检材的提取数量情况是否有记录,检材与原始提取物是否为同一物、扣押过程如何、如何进行的称量、取样过程是否合法,应当提取的检材全部提取,或者提取了应当鉴定的检材而最终没有鉴定,送检过程如何、拆封过程如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材的提取时间与检验鉴定时间间隔的长短是否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等等。总之,我们要对检材有一个全方位的审查,在拿到鉴定意见时要对检材的整个过程用审视甚至怀疑的目光去发现问题。
11
对样本的审查
从鉴定程序看,辩护人(代理人)应该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对委托人样本的收集、保存、流转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12
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不同的鉴定会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我们作为律师应该掌握常用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错的鉴定方法应该引起特别的注意。
13
对鉴定过程的审查
大部分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的描述都非常简单,这和判决书是一样的,虽然判决书应该有充分的说理过程,但是,仍然有很多判决书“本院认为”就一句。比如,印章鉴定中应该对鉴定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印章印文的变化、是否多角度、全方面进行综合检验、鉴定过程中是否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等进行审查。
14
对图谱、附注照片等的审查
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所附的照片,以及图标应该与鉴定过程中的有关描述,结论的描述均一致,在某些案件中对这些要素的审查甚至可愿意推翻鉴定意见,比如念某投毒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列出了4条理由,其中前2条均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谱图的分析和质疑。
15
对签字、证号等形式问题的审查
审查鉴定意见中鉴定人签字是否为鉴定人本人签字,执业证号是否和执业证复印件一致,作为辩护人提出的意义在于让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16
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
鉴定意见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清晰,到底是外伤的参与度大,还是疾病的参与度大。部分法医鉴定意见对此分析不足,导致鉴定结果公信力降低。
17
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查
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不同程度导致伤者死亡是个难点,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显示医疗救助因素介入一定程度上和死因有关系,而鉴定意见却不予载明,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提出质证意见。
18
对鉴定所适用的标准审查
比如,精神疾病鉴定目前我国适用的是两个标准同时在适用ICD10和CCMD3,再比如2016年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曾让广大公众对枪支鉴定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
19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一些鉴定结论很明显的将检验和论证,或者将检验部分与论证和结论部分混为一谈,造成以论证说论证,而不是以现有的证据论证,最后才得到的结果,有几分“强说理”的意味在其中,这样造成的差别,细微处可能很难分析,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会造成极大的区别,可能会因此造成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辩护人(代理人)应当对鉴定意见分析论证的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比如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否是依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得出的结果,是否直接采用了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
20
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审查
有些鉴定意见本身得出的结论是不确定的结论,同时要注意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关于鉴定,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探讨,无论怎么研究都不能穷尽,更无法透彻。
以上,是在讲座内容基础上再次精简了10倍的稿件,故不能详尽阐明观点,如有需要请联系作者。
刘丽云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高级合伙人,石家庄分所刑事部主任。石家庄市政协委员,河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北省律协常务理事、刑民行交叉委员会主任,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