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利贷逼疯的你,真的了解“利滚利”吗?
民间借贷中,有种很常见的现象叫做“利滚利”,也就是俗称的驴打滚。电影《白毛女》中,地主阶级——黄世仁,就是一个典型的放高利贷的。
“利滚利”是我们的一个传统说法,他的学名叫做“复利”。通俗的讲就是,本金产生了利息,利息转换成本金继续产生利息。
那么“利滚利”在法律上,是否都是无效的呢?
这个不一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常晦涩难懂!我来举个栗子吧!
假设,范闲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林婉儿借款100元,用期为一年,约定月利息为2分(2%),那么按照约定,到期时范闲应当支付林婉儿本金100元,利息100×2%×12=24元,共计124元。
但是范闲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于是林婉儿又让范闲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上将本金变更为124元,其他不变,那么到期时,范闲应当支付林婉儿本金124元,利息120×2%×12=24元,共计153.76元。
上面这个例子,“利滚利”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林婉儿的诉讼请求的。
那么两年的时间,能支持多少利息呢?
100×2%×24=48元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约定利息,无论用多少年,都只能按照范闲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础,计算的所有利息不超过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总额。
来源:法律实务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