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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儿子发“红包”遭妻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法律人2023-06-18 00:47:450

丈夫背妻子转款46万钱款

涉及夫妻财产被诉

丈夫常振(化名)与妻子唐菁(化名)于2006年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常振与唐菁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取名常炜(化名)。2016年,常振在10个月内,分98笔将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46万转入儿子常炜卡内。唐菁察觉后,认为常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向常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试图与常振、常炜进行协商沟通。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唐菁无奈将常振、常炜诉至法院。诉请常振、常炜共同返还该笔涉案钱款。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常振还曾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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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擅自转移“炒股”收益?

家事法官析法甄别

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妻子唐菁认为,丈夫常振从2016年开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炒股”投资和收益款以及现金等钱款,分98笔共计46万,相继以转账方式给付他与前妻所生儿子,钱款去向不明,用途不明。2017年期间,丈夫常振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一边起诉离婚,一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恳请法院判决常振和常炜共同返还被转移钱款。

丈夫常振认为,自己和唐菁结婚后,钱都是各自管理,自己从银行转给儿子常炜的46万元,是自己拿早年公司股权分红投入股市后的“本金 盈利”。现在小孩生活上需要用钱,自己将个人婚前财产给予小孩并无过错,亦无需征得他人同意,况且自己与唐菁二人现在仍是夫妻关系,这种分钱不分家的做法没有意义,不同意分割。

儿子常炜认为,父亲常振给自己钱用很正常,无需征得继母唐菁同意,亦不对唐菁负有告知钱款用途的义务,唐菁的讲法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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