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车上人员责任险关于由交强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倾向于有效
法律人2023-06-19 05:42:370阅
江苏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分析报告(节选 )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5日
为发现保险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审判效率,江苏高院民二庭对2019年中级法院发改基层法院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评查并形成专题报告,主要涉及以下十个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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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通常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对是否应当先由交强险赔付产生争议。在部分案件中,二审法院均认为上述条款有效。
评析
关于该问题,也有不同观点。如扬州等地有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车上人员险后,有权选择按商业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也可以选择请求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己方损失,并不是受害人请求己方保险公司赔偿的前置程序,要求先由交强险赔偿,混淆了侵权责任与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责任的关系。宿迁等地法院也有判决认为,要求先予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赔付的金额,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连云港、淮安、徐州等地法院则有不少判决支持扣减。我们倾向于该条款有效。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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