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来源:公安部互联网网站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日启用,2009年2月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
公 安 部
2020年4月13日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0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 一、本通知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统一式样的文书。
■二、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现场打印执法使用的文书。民警现场打印执法使用的文书与本通知规定的文书式样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符合本通知规定式样的文书。
■三、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l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 五、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六、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等硬笔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七、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名称前应当写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名称(如:江苏省无锡市锡湖区交警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首位“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字。“〔XXXX〕”处填写年度,“第XX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编号:”处统一印制文书编号。文书编号要使用统一编号规则:文书编号长度为16位,第1至6位为执法机关代码,第7位为文书类别,第8至15位为流水号,第16位为校验码。
■八、文书的编号,印在该文书名称下一行右侧。
■九、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文书中“□”,使用边框为虚线方框印制。有多个“□”时,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等号码处除外)。
■ 十一、“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栏,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填写当事人(被处罚人)提供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注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十二、“联系方式”栏填写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十三、当事人和机动车基本信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内容填写。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
■十四、违法行为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到时、分,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违法行为地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十五、文书中有“/”作为选择的,将未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划去。
■十六、复议和诉讼机关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罚款缴纳银行、复议和诉讼机关可以在印制时统一印制,或者由领用单位统一填写。
■十七、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 十八、文书送达后,应当请受送达人在附卷联签名,注明送达日期。代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书面委托证明,并由代理人签名,注明代领日期。
■ 十九、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按编号50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为一案一档,但一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为一档。
■二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二十一、文书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文书签名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文书电子送达的,应当打印显示电子送达成功页面;文书公告送达的,应当打印公告栏照片。
■二十二、印刷或者制作文书时,文书的“制作与使用说明”不印刷或者打印。
式样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一人有二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违法行为数量增加相应“违法行为”。
二、被处罚人持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被处罚人没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
三、“证据”栏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名称。
四、“依据”后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
五、处罚信息处填写处罚种类、具体内容。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注明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转递,并填写到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
六、“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栏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注明时间。
七、被处罚人的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八、文书背面可以印制本省罚款代收银行、可以办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银行,支持二维码缴款的地方,可以打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
九、交通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的,“处理地”一栏填写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交通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处理地”一栏填写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十、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以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二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
二、被处罚人持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被处罚人没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
三、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
四、当场缴纳罚款,仅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有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情形时收缴当事人的罚款。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现场缴纳罚款的,银行联可不交被处罚人。
五、“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栏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注明时间。
六、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七、未作罚款处罚或者当场收缴罚款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
八、文书背面可以印制本省罚款代收银行、可以办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银行,支持二维码缴款的地方,可以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制作处罚决定书时打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印制文书时不印制二维码。
九、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三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时使用的文书。
二、制作文书时,可以依据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选择记载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三、“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签名。
四、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四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
三、“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应当勾选有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请当事人在有异议栏或者文书背面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
四、“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栏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五、“交通警察”栏由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六、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
七、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五
返还物品凭证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返还被扣车辆、证件的文书。
二、由代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当事人书面委托证明,由代领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填写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注明代领日期。
三、“车辆,号牌号码”栏填写被扣留的机动车及号牌号码,或者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号牌的,也应填写号牌号码。
四、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适用于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现场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告知违法事实,并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所适用的文书。
二、“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应当勾选有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请当事人在有异议栏或者文书背面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
三、“交通警察”栏由制作通知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本通知书同时作为现场笔录。
五、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七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农机驾驶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申请不转递的,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农机部门使用的文书。
二、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八
违法停车告知单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使用的文书。
二、车辆基本信息依据实际填写。
三、违法停车时间填写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载明的时间。
四、违法停车地点填写违法停车的具体地点。
式样九
军车/消防救援车辆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现场纠正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违法、处理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事故后,依据相关抄告制度,向车属单位抄告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使用的文书。
二、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另行函告车属单位。
式样十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交通警察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二、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十一
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公告及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该制作《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二、对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十二
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异地违法处理由处理地协助发生地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处罚标准以及复议诉讼管辖机关等内容时,应当制作《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二、据实填写申请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间及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三、认真阅读文书告知内容,作出有无异议的选择,并签字确认。
四、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十三
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实习期内达到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的,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
二、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的,可不制作存档联。
式样十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议确认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处理地依据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发现,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提出证据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应当消除情形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议确认书》,并根据当事人陈述填写相应内容,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转递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消除或者提出异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由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后,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议确认书附页》(续式样十四)。
式样十五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
送达方式确认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并根据当事人陈述填写相应内容,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当事人可以选择邮寄地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移动通信、电子邮箱中的一种作为送达方式。
三、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重要提示和本人声明的内容。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