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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去世,他儿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也不愿意认账,该怎么办?”律师解答:

法律人2023-06-21 14:54:170

欠款人去世

其儿子“人间蒸发”

不愿认账 不接电话

债权人该怎么办?

以下咨询由宋飞帅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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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欠款人已经不在世了,生前因为在我这里进货,没有及时结账,打了欠条,他的儿子又不愿意认账。他儿子也知道欠款的事,打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我该怎么办?

A1:

你好,你提的这个问题涉及到被继承人死亡后债务处理的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债务人去世时留有遗产,且其儿子也已经继承了该遗产,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他儿子应该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替债务人偿还该货款,如果所继承遗产不足偿还该货款,多出部分除非他儿子自愿,否则其没有偿还义务。

其次,如债务人过世时未留遗产或者其儿子表明放弃继承的,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儿子自愿还款,否则该债权债务消灭。

另外,如果债务人生前货款发生的经营主体是其夫妻共同经营,那么你除了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务,还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其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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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婚姻期间贷款买的房,离婚时,通过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我,贷款由我偿还。2017年双方去不动产中心办理离婚析产,答复在贷款期暂不能变更房屋所有权,但权籍调查已做完,待贷款还完后即可变更登记。2020年贷款还完,但前夫2019年过世,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中心以不能单方申请为由拒绝,要求走继承。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起诉前夫法定继承人,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中心有履行审核相关事实的职责。你可持离婚协议和前夫的死亡证明等必要材料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为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中心收到你的申请,通常只需确认死亡证明和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以及争议房屋有无抵押登记的事实,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如果你不能提供不动产中心审核时必须的材料,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你与前夫共有的房屋没有过户,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你和前夫,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争议房屋归你方,前夫需要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配合你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现前夫已去世,无法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因去世导致继承已发生,在没有所有法定继承人明确书面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前夫去世前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了当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你也可以前夫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离婚协议配合过户的行为。

3

Q3

我爸开自己购买的非营运车辆,林场外包给老板。我爸开车载木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锁骨骨折、肋骨2至12根骨折、盆骨4处骨折。老板是电话联系我爸开车,没有录音,没有雇佣合同,请问老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后老板都没有来看,也没有赔款,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老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你爸爸和老板之间是雇佣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分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爸爸应老板要求开车载木头,服从老板的监管和安排,工资对应付出的劳动力并按期结算,则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老板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对受雇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致使你爸爸受伤,老板存在较大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需要看你爸爸对该事故是否也有一定过错,如驾驶未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等。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爸爸和老板间是约定按时按地点运送木头,老板支付运费,则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此时,如果该事故的发生与老板无关,则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你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权利。在证据方面,虽然没有合同和录音,你方也可通过通话记录、现场证人证言、之前的费用支付情况等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若应承担赔偿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你们可向法院诉讼维权。

4

Q4

公司被拍卖了,公司停业,但没有破产。工伤保险中心让员工(我)催缴公司的工伤保险,这是工伤员工需要做的吗?若单位停缴工伤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已经享受工伤待遇6年的工伤员工,该怎么维权?

A4:

你好,催缴工伤保险不是工伤员工来进行,应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如果单位停缴工伤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不影响工伤员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所以,催缴和追缴都应当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其次,公司虽然停业了,只要没申请破产和注销,都应当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如果一直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仅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还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企业单位停缴工伤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并不影响工伤员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只需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扣缴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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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2008年离婚,在协议上把当时的房子签署给孩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孩子已满18周岁,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夫妻一方不愿签字,这怎么处理?

A5:

你所说的情况,夫妻中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

首先,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若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还需要考虑因房屋上是否存有抵押权,如果在房屋上设有抵押权,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否则不能办理变更。

最后,在满足变更产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们中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另一方不配合,你们中的一方可以准备出生证明、父母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明等证据材料去法院起诉。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转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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