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301万买的婚房一夜变“凶宅”,买家要求退房,法院判了
当代年轻人生活在社会中,总离不开一个字,那就是“房”。由于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紧张等等原因,房产价格不仅高居不下,还以坐火箭般的速度年年高升,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望洋兴叹,如何购买一套房也成了如今年轻人最大的苦恼。
对于普通年轻人来说,买房虽然是个奋斗目标,但也不至于那么紧迫;但对于想要结婚的小两口来说,一套能够作为新家的婚房,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郑某就在为买婚房之事苦恼不已。
2020年初,郑某为了结婚,通过二手房中介购买了李某名下的一套二手房产,打算重新装修用作新房。在购买时二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01万元,定金15万元,需在2日内支付完毕。
由于是作为婚房,郑某特地留了个心眼,在合同上加上了一个限制条款,那就是该房在李某或者李某亲属等持有期间,不能发生任何非正常死亡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什么自杀、他杀、坠楼等等因素。如果经证实存在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隐瞒真实情况,则作为买受人的李某有权撤销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房款的同时,还需要补偿李某的相关损失。
当初加上这条合约时,郑某到不是真觉得这房一定发生过什么意外,只是求个安心,他万万没想到几个月后这条条款真让他维护了自己应有的利益。
在签订合同后郑某就爽快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向银行申请借贷,房产也转移到了郑某的名下,郑某还因此交付了各种登记费、购房契税等等。买房过的读者应该知道,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贷款发放,这期间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迟迟未能拿到贷款的李某并没有缴清房费,因此哪怕房屋已经过户,但房产实际上还是在李某手上。
如果按照正常发展,等到郑某将房款付清,就能直接搬入婚房,或者进行重新装修;但偏偏就是在这短短几个月内,意外出现。依旧住在该套房内的李某因意外导致房屋失火,房子倒是没有烧出什么问题,主体并未受损,但李某却被烧死在了屋内。
郑某买房是为了作为婚房的,因此特地点名了一定不能发生意外事故,不然自己的婚房死过人,这从心理上来说多膈应啊?因此在李某去世后,郑某将李某的儿子以及与李某一起居住的对象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自己已负的定金与房款共计91万元。
除此之外由于郑某为了买房,还另外付了契税、登记费、公证费等等,这些郑某也要求李某亲属一并赔偿,除此之外还有房屋没有根据合同要求发生了意外死亡所造成的违约金,以及取消购房后郑某购买其他房产所造成的利率上调等,这些共计74万余元。
面对着突如其来的赔款,李某儿子等怎么可能乐意?他们看来房子单独属于李某,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且房子已经转让给了郑某,钱都转给了李某,李某已经花销了部分,怎么能够让不相干的人来承担呢?
这桩案件跟传统的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不一样,因为在李某卖出房屋时,房屋内的确没有发生过意外事件,李某的死亡是在房屋已经办理完转让手续,但没有实际转让到郑某手上发生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要如何判?
首先是关于这份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在我国并非所有合同都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订立原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合同内容上来看,并没有任何违背公序良德、触犯法律的地方,关于要求房屋不得出现意外死亡也属于情理之中,因此合同成立。
其次,既然合同生效,那么合同内关于房屋内不得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部分同样生效,由于社会普遍心理,当房屋内出现了非正常死亡现象后,不仅对居住人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房屋的价值也会随之跌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房屋意外发生火灾是合同已经签订,且房屋已经过户到郑某名下之后,但这个时候李某以及起儿子、同居对象依旧居住在房屋内,郑某的房产也并未完全支付完毕,也就是说此时房屋并不属于实际上的交付完毕。而房屋出事是由于李某在房屋内死亡,因此李某一方属于违背合同方,郑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成立。
因上述原因,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李某儿子、李某同居者应当返还原告郑某91万元购房款,同时还需要支付税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其余手续费;同时郑某也需要在十日内完成房屋持有人变更登记,将房屋退还给李某儿子,并去银行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但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李某的死亡并非刻意为之,不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属于意外情况,因此在这一条上面并没有违背合同规定,因此李某儿子等不需要向郑某支付违约金,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利率上浮等金额。
来源:今日头条黎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