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珲春:“好心邻居”为救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判了!
11月30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同于往日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小明(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日10时许,小明因邻居小华(化名)突发疾病急需到医院救治,故无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载着小华等人,由家中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驶入路边沟渠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坐人小华等人受伤,小华经珲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华死亡原因为翻车时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同时,小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0.5mg/100ml,经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小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中两名受害人表示不追究小明的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经调解,小明与受害人小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家属表示谅解,希望对小明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小明有自首情节,且与受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明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为救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 、天平阳光APP、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