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上门闹事,把闹事者打伤,是正当防卫吗?请看以下分析
上门闹事者
有头条朋友问:把上门闹事的人打伤了,算不算正当防卫?问题问得比罗笼统,笔者只能假设几种可能情形加以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不当请指正。正当防卫是刑法学专用术语,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下,为违法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行为排除法益侵犯性或客观违法性。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行为”或“法不得向不法低头”。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不但排除违法性,而且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正义行为。尤其当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及人身时,也被称之为“见义勇为”行为,更是社会应当大力鼓励和倡导的英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往往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由于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实施正当防卫人的既不需负刑事责任,也不不需负民事责任,这本是法及正义所应有之义,实践中各级法院判决正当防卫成立的案件极少,究其原因,大概有:一是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致,如二阶层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别;二是迫于被防卫人家属的压力,由于被防卫人既受到了伤害,又得不到赔偿,而防卫者无责,被防卫者家属就会非法上访缠访,使得法院正常工作受到极大干扰。
因此,多年来,有的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几乎为零,从另一层面来说,使得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停留在法的层面,人们对正当防卫也颇有微词,一方面不敢大胆的实施正当防卫,怕惹来麻烦,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在见义勇为面前而止步。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打架斗殴事件频繁发生,在双方打架的场合,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构成以伤一方,肯定会狮子大开口,不给钱就让你进监狱。
两种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下正当防卫的认定
首先,阶层(二阶层或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把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即在违法性层面就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正当防卫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无需再去考虑责任层面的问题。由于违法性的判是客观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即该行为是否是刑法谴责的行为,一般的具有正义感的人完全可以作出判断,因此,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在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也就不需要将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先送进看守所,在艰难的煎熬中等待检察院或法院最终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记得不久前广西了生过一起案件:小偷入室盗窃时,被主人撞见,被主人制服在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时,小偷由于心脏病发作死亡。广西警方直接认定这不是一起案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从而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笔者认为这是阶层理论在正当防卫认定时的典型应用,虽然小偷死了,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意味着本案中没有法益侵犯性,从违法性层面排除了主人行为的违法性。可见,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正当防卫的提前认定,更有利于正当防卫为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让人们大胆对不法行为说不!
其次,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把正当防卫作为犯罪的排除事由,即在整个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齐备的情况下,先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成立,最后再看是否是正当防卫行为,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这样的一种认定思路,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滞后,公安机关对案件首先确定防卫人构成犯罪,因此,顺理成章的把防卫人先送进看守所,等待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认定正当防卫,使得防卫人在看守所渡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此一来,人们在正当防卫面前就会缩手缩脚,从而滋长了不法侵害者的气焰。前段案例中,公安机关一看现场,有人死了,首先就会本能的把主人先送进看守所。如果人们在自已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都不敢大胆地实施正当防卫,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对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及人身实施不法侵害时,更没有人敢多管闲事,大胆实施正当防卫,更别说见义勇为了。
再次,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不认为“打架无防卫”的说法具有合理性。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各种矛盾导致争吵的现象很多,有的甚至激化到准备大打出手的地步,如果我们一味地认为打架双方没有好东西,进而否认正当防卫适用的可能,那么就会导致多数争吵发展成相互殴打的局面。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下,对先动手一方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好处是可以有效扼制那些“动手能力强”的人,将矛盾停留在说理层面。现实中的大量存在本来是双方相互争吵,一方先动手打人,另一方本能地防卫致其受轻伤,最后被一方狮子大开口,甚至被判决处刑罚的不利局面。
对于上门闹事者,将其打伤,是否是正当防卫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要结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行为人闹事程度及受伤情况,来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的规定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两种。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是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三款为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对于无过当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对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将其打伤甚至打死,都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正当防卫要严格遵守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在一般正当防卫下,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时,成立正当防卫。同时,正当防卫还有“紧迫性”的要求,因此,不是对所有不法行为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对正行贿受贿人、正涉嫌重婚行为的人等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对上门闹事者,如果携带致命性凶器,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果闹事者正在使用这样的凶器,可能导致权利人死亡或死亡危险时,完全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下,法律容忍对上门闹事者造成轻伤及以下结果,在无过当防卫下,对上门闹事者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于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基于日常矛盾或债务纠纷而上门闹事者,闹事者没有动手或根本不动手,只是赖着不走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劝离,如果劝离无效,及时报警,一般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望而止步
以上,笔者结合朋友的问题,对我国正当防卫适用的现状,导致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原因及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时宜宽不易严,前提是要坚持依法认定,极宽或极严都会给社会带来严格的不良后果,准确地适用和认定正当防卫对于弘扬社会正气,激发人们积极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敢地实施见义勇为英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