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strong>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吴庆东、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295号,审判长黄年,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承包方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吴庆东。
承包方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庆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南山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工程施工合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地域管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保证金协议》的担保合同,其中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南山法院管辖,但原告华泰公司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提起诉讼,故仍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本案管辖。又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贵州省,故应由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华泰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不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257048767.1元,超过了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贵州高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吴庆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工程施工合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