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欠3500元不还,22年后本息累计高达40万,法院怎么判的
这年头,有多少人守住了自己的诚信?就连曾经十分要好的兄弟,都会因为借钱而反目成仇,原本借钱出去是想解兄弟燃眉之急,奈何兄弟不厚道,借了钱不肯还,一拖就是数十年,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中国人的思想里有落叶归根的想法,所以在今年,陈某返回了湖南老家,不过赵某可一直没有忘记陈某欠他钱的事情,其实陈某前往外地多年未回,就是为了躲债,赵某也急也恨,可没断过要与陈某联系。
陈某这次回来,赵某自然是不能让他跑了,据赵某详细记载,22年前,陈某因为经营不善而亏损严重,公司岌岌可危,因此陈某找上了赵某,希望赵某能够帮他运货,当然是有偿的,不过由于陈某当时的处境困难,赵某便给了朋友一次特例,让陈某手头宽裕了,再支付他的运费3500元。
陈某则写了欠条,还写明了年息、月息,可见是重视赵某这个朋友,但事实却是,陈某跑了,一分钱都没有还,赵某想找人,哪里去找?
一晃眼,22年过去,陈某回来了,还是想要在老家养老,而对于欠钱这事,陈某的态度颇有些耐人寻味,因为时代不同了。22年前,大伙的工资可还没有到一千元,3500元是一笔不低的数额,能买到3500斤大米了。
22年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再回到陈某欠赵某钱的事情上,根据当时两人约定好的利息计算,本金加利息已经累计到了40万元。陈某会还给赵某40万元吗?赵某清楚他是不会的,因此赵某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也讲到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陈某欠钱22年不还,人品很有问题,尽管人品问题难以解决,但欠债的事情肯定得有个结局。不可能陈某逃债22年,就不用还钱了,这也会对社会诚信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言而无信终究是不可取的。
在本次事件中,陈某因不肯还债而逃到外地,但作为出借人的赵某一直都有催债的行为,并没有就此算了,因此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具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所以赵某依然能够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支持赵某使用法律的手段,把这件事情解决。
两人之间的情谊肯定是没了,剩下的只有要了结的债务。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里面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人陈某偿还赵某9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各有各的看法,因为按照1999年的工资标准,月工资1000元都算是高收入了,今年,月工资3000元,完全不能算高收入。当然,如果原告不服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赵某依法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日头条王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