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不但可以,而且财产这样分…
1月2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争议冲上热搜。
该文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事实果真如此吗?
到底可否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司法精神体现的是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早在去年,就有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普法文章出现,引发热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与继承部门任专职律师信金国就曾对此发文表示,这种说法纯属误读。
“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好比车牌摇号,“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
信金国表示,如果有配偶者只是偶尔通奸,不存在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情形,只能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初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不判离。
但如果就此认定就算配偶“出轨”法院也不会判离,就大错特错了。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夫妻一方长期、频繁嫖娼屡教不改,虽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事实上已经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离。
此外,信金国指出,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也是民法典第1091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方具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形。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沙姣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普通的出轨虽然不构成前述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但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基本的忠诚义务,出轨方属于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而言,《民法典》第1087条是有倾斜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和财产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