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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仅俩月,财务新人被假“领导”忽悠转账200万!公司告上法院

法律人2023-06-25 00:47:110

“冒充公司领导”进行电信诈骗

的骗术早已不再新鲜

但仍会有人被骗

那么

如果因为个人疏忽而上了“骗子领导”的当,

进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被骗员工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

员工个人又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获知了这么一个案子。

“老板”QQ私聊命令转账

财务未经核实被骗200万

2019年5月,王丽本科毕业后入职大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丽在职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4000元-4500元,具体入职岗位为财务,平时担任出纳工作

同年7月30日上午,一个自称是顺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人打进公司电话,以大发公司与其谈合作为由,要求王丽添加其QQ号码。王丽添加完成后,此人又将王丽的领导“张山”拉进对话群。随后,“张山”私聊了王丽,他表示,自己与对方合同并未谈成,但对方已将保证金200万元打至其个人账户,要求王丽先从公司账上退还对方保证金,等其会议结束后再从其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上,并附上了转账截图。

因为王丽手中持有公司U盾,所以她不用通过公司会计这一关,便可直接转账。第一次转账因限额而失败,王丽遂微信联系会计李慧问解决方法。但还未等到李慧回复,“领导”就已经等不及了,多次催促王丽赶快汇款。随后,王丽分两次付款100万元,总计为200万元。

王丽汇款成功后,会计李慧回复她并没有其所提及的这件事,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山也发现自己的账户信息发生了变动,他联系王丽核实情况,至此,王丽发现自己被骗,于是立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赛虹桥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7日,该分局帮大发公司追回款项599940元并发放给大发公司。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案已经刑事立案,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起诉员工索要赔偿140余万

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16日,大发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后大发公司将王丽告上法院,他们认为,王丽经过大学深造,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入职大发公司,岗位是出纳,明知公司的付款流程需要多道审批手续,但在工作期间没有询问核实,就将200万元从对公账户上汇出。属于重大过错,她个人的上当受骗,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被骗事件中,大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丽赔偿大发公司经济损失1400060元及利息(以140006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对于公司的指控,王丽满腹委屈。她表示,大发公司本身就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现象,负责财务的会计师擅自下放U盾给自己,未经审批即付款,由领导通过微信或短信指示付款,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未对财务人员进行过相关财务制度的培训,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这才是诈骗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自己仅是诈骗环节中被设计的一环,不应承担责任。自己是在无法识别诈骗骗局的情况下,基于QQ群中“领导”的指示、公司付款的惯例及对同事的基本信任进行了先付款再补办审批手续的操作,并无主观过错。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丽作为大发公司财务人员,擅自将公司款项20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在劳动关系中的损失赔偿中,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损失,否则会造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失衡。大发公司主张王丽承担全部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大发公司还存在通过法律途径向第三方追回被骗款项的可能。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综合考量大发公司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丽承担大发公司损失55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都表示不接受。

双方不服起诉

二审维持原判

王丽在上诉中再次强调,自己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并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自己在职期间月工资仅为4000-4500元,收入较低,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与收入不相匹配的巨额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她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都无需承担责任。并且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慎重选任劳动者的义务,没有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监督等,就要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而自己与大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对经济损失赔偿作出约定,一审法院让劳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大发公司则是再次重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大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之所以造成目前的重大损失,完全是由于王丽的个人重大过错。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虽然案涉大发公司的损失系涉嫌网络诈骗而产生,但王丽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的财会知识以及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未完全尽到与其专业、职业规范相对等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在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网络安全知识广泛宣传的当前形势下,缺乏必要的职业警惕,过于轻信网络陌生人,未经核实即仓促作出转款200万元的轻率行为,导致大发公司的巨大损失,其存在重大过失。王丽称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大发公司要求王丽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大发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施行上亦存在一定疏漏,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王丽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王丽承担大发公司损失5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文中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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