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孩爱上拆迁户,发现男友秘密后上门大闹,男友:陪她演戏
与富裕家庭的人谈恋爱,不管自己有多深情,难免会被他人贴上“爱钱”的标签,这时候,就更要看富二代的人品了,如果对方的品德过关,分手时未必不能够道一声“曾经爱过”,但如果对方的品行不过关,那可能就是一场各怀鬼胎的戏码。
丽丽(化名)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杨阳(化名),以为自己找到了理想男友,还有与对方结婚的打算,没成想,对方竟是个“渣男”,丽丽的幻想破灭,两人分手时也很不体面。
杨阳是本地拆迁户,所以家中不缺钱,有几套房,长相也帅气,可以说是人们口中的“高富帅”,然而是人就有缺点,杨阳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喜欢玩,与丽丽恋爱时隐瞒了自己有过一段婚姻的事情,杨阳与前妻则在酒吧中相识,后有了孩子,步入了婚姻,但才共同生活了两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离婚。
杨阳的玩心未泯,而且仗着自己拆迁户的身份,的确有不少女子往他身上扑,也有女子被蒙在鼓里,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从而付出真心,结果杨阳却是脚踏几条船。
丽丽之所以会发生杨阳的秘密,还是因为在两人热恋时,她接到了杨阳的前女友的电话,对方告诉丽丽杨阳不止有一个女朋友,而且有过一段婚姻,有一个女儿。前女友是与杨阳恋爱中的一名受害者,杨阳使用她的信息进行网贷,当时说的是一块还贷,结果杨阳却玩起了失踪,让前女友陷入了经济纠纷,前女友气不过,便把杨阳做过的“缺德事”抖搂给了丽丽,还给丽丽发送了一张杨阳在床上的照片。
彼时,丽丽已与杨阳相恋了一年,时年23岁,在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许多,两次宫外孕,对身体的损伤很大。而杨阳曾跟她说过,自己只谈过几次恋爱,而且与丽丽恋爱前是处在空窗期,并且承诺过会与丽丽结婚,丽丽则给予了杨阳很大的信任,但看杨阳前女友的遭遇,丽丽不免产生了怀疑,拿着照片与杨阳对质。
杨阳自知无从辩解,不过他却是跪在丽丽的面前痛哭流涕,扇自己的耳光,请求丽丽的原谅,丽丽见此,心中一软,又想到两人恩爱的时光,她对杨阳的感情并不是那么快消失的,所以丽丽原谅了杨阳,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丽丽发现杨阳依然与其他女性暧昧,脚踏好几条船,显然,杨阳并不是一个愿意负责任的男人,又看到杨阳不愿实现自己的承诺,为挽回自己的损失,丽丽带人去到过杨阳家闹过几次,并且找了人调解。
这还要说到丽丽两次宫外孕打胎的事情,第一次,杨阳给予了3万元的赔偿,第二次,杨阳与丽丽签过一个协议,会赔偿丽丽5万元,不过这笔钱,杨阳始终没有支付给丽丽。
面对前来调解的人,杨阳表示自己在这段恋爱中花费了20万,光是去丽江旅游就花了6万,而他还发现丽丽有偷偷与其他男人来往,原本自己也是想要履行协议,但看到丽丽带人去他家,他就不想给了。杨阳也没有与丽丽结婚的打算,称:“你装深情,我比你还深情。”跪地求原谅其实是杨阳陪着演戏而已。
当然,杨阳的母亲肯定是维护自己的儿子,认为丽丽就是冲着钱来的。
那么杨阳与丽丽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不过恋爱纠纷发生过不少,两人恩爱卿卿我我,闹得不可开交时也是各有说辞,谁有理谁没有理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杨阳所说的属实,他并没有与丽丽结婚的打算,仅仅是逢场作戏,但由于给付财物时没有表明是借款,所以一般会被视为赠与。
杨阳与丽丽就宫外孕所带来的损伤签订协议,走法律程序,也是有可能被法院予以认可,法官会认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律上认定该协议有效,应当履行该协议。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赔偿数额可能会调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会低于协议上的数额。
来源:王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