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0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既是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也是法定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关键词:擅自使用;保修责任;竣工验收
规则详解: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案例索引:(2012)金民三初字第3576号,(2014)沪一中民二终字第1031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5.6,第44-46页。
02
违法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企业违法出借资质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虽与建筑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企业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关键词:出借资质;实际施工人;工伤保险责任
规则详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借资质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又招用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劳动者与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该建筑企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2014)衢民初字第32号,(2014)浙衢民终字第293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5.24,第51-53页。
03
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发包人参与管理程度,酌定管理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关键词:转包;实际施工人;管理费
规则详解:对非法转包等建设违法行为,更宜采用行政处罚方式予以制裁。新颁布对民法总则已删除民事责任条款中有关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亦不能再适用。对于违反行政法或既违反民法又违反行政法的,应当参照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的做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这样既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又可以克服民事制裁制度固有的弊端。
案例索引:(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9号,(2016)渝民终194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8.05,第77-79页。
04
破产程序中,工程价款归属于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转包后,工程价款归属于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关键词:转包;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
规则详解: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后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价款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关系,故实际施工人得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工程款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5)宁商初字第51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6.26,第88-91页。
05
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外借款应认定为施工企业的法人行为
——施工企业项目部已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款项也汇入施工企业账户的,应当认定为是施工企业的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关键词:项目部;对外借款;表见代理
规则详解:《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系其内设机构,并无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对于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的,应认定为施工企业的行为,对外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对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索引:(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91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94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17,第4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