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男子有钱买奥迪却不还10万外债,结果一家7口被灭门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古时候,也是有人欠债不还,自己靠着借来的钱辉煌腾达,过着好的生活,却让好心借他钱的恩人饥寒交迫,实乃忘恩负义、自私自利之人,因此唐律有这样的规定:
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意思是说,在唐朝时期,如果有人欠钱不还,会受到杖刑,如果再不还钱,就会坐牢,如果欠债人没能力还钱,可以劳役抵债。
现如今,部分人有爱占便宜的毛病,自己困难的时候,苦苦哀求对方,希望对方借钱给自己度过难关,结果一借到钱就变脸了,即使已有还钱的能力,却仍不肯还钱,甚至大言不惭地说:“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令人寒心不已。
而欠债不还,丢的还有自己的诚信。所以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对此作了规定,如果对方欠钱在一万元以下,只需花25元的诉讼费,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对方不到钱,法院也可缺席判决,并且债权人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还钱。
其实在欠债不还的背后,也发生过多起悲剧,今天便来讲讲发生于2014年的一起灭门惨案。
庞某龙和庞金某都是河北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某村的人,两人有着数十年的交情,曾合伙做过煤炭生意,也是在那时候,庞某龙欠下了庞金某十多万元,而生意没做好,亏本了,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兄弟俩的感情,庞某龙没有主动还钱,庞金某便以为对方手头紧,没有能力还,所以也没有催过,两人还时常一块打打麻将。
事实上,庞金某的现状是比较差的,因为经济困难,一家人都寄住在自己的四哥家里,直至2014年5月,庞某龙的儿子已长大成人,到了适婚年纪,庞某龙夫妇便操心起儿子的婚事,在邯郸买了房又买了车,买的还是奥迪,庞金某这才知道自己的好兄弟并不是没能力还钱,而是不愿还钱,庞金某感到心寒,自己是把对方当真兄弟,结果对方压根没把自己当兄弟。
于是庞金某要求庞某龙还钱,但遭到了拒绝,这事村里人都知道,村支书还曾对两家做过调解工作,庞金某也表示可以先让庞某龙及其妻子还个一两万,好让他们一家6口人能生活,然而庞某龙及其妻子都没答应,庞某龙说妻子是掌管财政大权的,庞某龙的妻子则在电话中与庞金某发生了争执,一副“我不还你又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
这种情况让庞金某十分生气,声称如果一点钱都不还,便杀死庞某龙。庞某龙的妻子则嚣张地表示:有本事你就杀,反正我不还钱。
庞某龙一家大概都以为庞金某不敢杀人,然而在当时,庞金某觉得自己已经被逼到了绝路,他没有想到庞某龙一家是这样的人。
2014年5月9日晚,庞金某踏上了杀戮的道路,他前往了庞某龙家,当时庞某龙在门口,庞金某上前毫不留情地把对对方杀害了,随后,庞金某翻窗潜入庞某龙家,用杀猪刀将其余6人割喉杀害。
杀人后,庞金某觉得自己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也肯定会被判死刑,便向同村的村民借了手机,报警称自己杀人了,而且杀了7个。当时村民还以为庞金某在开玩笑,毕竟杀人不是小事,不仅仅是判刑坐牢的问题,还与良知有关。
然而庞金某的确杀了人,并且当警方赶到时,庞金某已经在公路上撞车身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庞金某在案发后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起灭门惨案起于欠债不还,因为欠债,兄弟反目,导致命案发生,如果庞某龙有诚信,能够主动还钱,或者在庞金某已经做出了退让,先还个一两万,让自己的恩人维持正常的生活,说不定这桩悲剧就不会发生。
庞金某其实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却走上了极端,对自己的家人也是会造成影响。
来源:今日头条王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