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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姊妹五人“争抢”拆迁补偿款,将84岁老母告到法院 法官说法

法律人2023-06-29 00:52:370

你们姊妹五人,我含辛茹苦把你们一点一点的拉扯大,没想到我一把年纪了你们却把我告上法庭……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前进法庭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一位84岁的老太太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怒指作为原告的四个女儿为分房屋拆迁补偿款而闹得姊妹反目,罔故生养之恩。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位近耄耋之年的老人如此声泪俱下呢?

案情

回顾

事情还得从一套拆迁房说起。王老太与老伴共育有八个子女,其中三名子女早年间去世。1980年,王老太在信阳市平桥区前进村九组自建三间瓦房、一个院落,后又加盖简易房两间。随着儿女逐渐成家立业,除小女儿程某玲外,其他子女均在外居住。

2021年4月,由于河道治理工程,以王老太为户主的房屋要进行征收拆迁,管委会依据其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割协议进行了安置补偿。王老太因与小女儿常年共同居住,自愿将个人补偿款交由小女儿保管。其他四个子女得知后,心生不满,遂以程某玲领取并保管王老太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程某玲、王老太诉至平桥区法院,主张程某玲返还不当得利款350000元。

审理

结果

庭审中王老太情绪激动,数次落泪,与原告四个子女发生激烈争吵,并出示其自愿将个人财产交由程某玲负责保管,愿意由程某玲生养死葬,百年后所有财产归程某玲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证明一份。

法官通过耐心询问,了解到四名子女之所以起诉程某玲及其母亲,并非是想夺取赔偿款,而是考虑到程某玲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担心王老太的拆迁补偿款会被挪作他用,日后王老太养老或发生疾病时无法得到保障,到时作为子女的她们仍然要承担赡养费。她们希望将这笔补偿款存入专门账户,用于王老太的养老开支。除此之外,从情感上,四名原告也认为母亲偏心小女儿,对自己未尽照顾义务,双方都向法官倾吐内心苦水。

为了真正解开矛盾,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法官多次以情释法,对四名原告进行耐心劝解。作为子女能为母亲着想的孝心值得肯定,但对父母负有的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母亲的财产由谁保管、指定去世后由谁继承而改变,母亲含辛茹苦拉扯儿女长大不容易,姊妹五人应团结一心帮助老人安度晚年,赔偿款交由谁保存应尊重母亲的意愿。在与四名原告多次沟通交流后,她们终于放下执念,重拾亲情,撤回起诉。(平桥区法院 齐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非老百姓传统思想所理解的父母的财产给谁就由谁赡养,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是否有财产、财产归属谁而改变或消灭。本案原告的心情固然能够理解,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向当事人释明原因,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在家事审判类纠纷中,涉及到繁杂琐碎的家庭生活,当事人的许多情感诉求难以在诉状中充分表达,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做到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在办案过程中尽量详实地梳理法律事实、了解各方诉求,不仅要向当事人阐述法理,更重要的是讲明情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通过案件解开当事人心结。同时,透过每一起案件将民法典所弘扬的尊老爱幼、老有所养的优良家风传递给人民群众,为社会公众树立美好的价值观和理性的法律思维。

来源: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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