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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男子兜售“上头电子烟”被判刑!罪名是......

法律人2023-06-29 02:48:040

近年来,

电子烟作为香烟替代品,

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

但有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网络平台

贩卖起一种“上头电子烟”,

它们虽然外观和普通电子烟并无差别,

却是一种新型毒品!

无论是卖家还是吸食者,

都已触犯了法律!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5岁的曾某大专毕业后在“XX酒吧”工作,2020年7月22日晚,他在“XX酒吧”办公室以230元的价格将1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含烟管)通过吸毒人员黄某贩卖给了另一位顾客陈某。半个月后,他又卖了0.5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给黄某。

不久,吸毒人员程某也成为了他的常客,8月6日-9月16日,他先后5次贩卖电子烟或电子烟油给对方,里面均含有四氢大麻酚。

9月18日,曾某贩卖10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给肖某,收取了300元定金。当肖某到长沙指定交易地点准备拿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包裹内发现电子烟杆一支、烟弹一支,还有2个塑料瓶,上面标着“橄榄油”。经鉴定,里面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据媒体报道,“上头电子烟”销售方式隐蔽。

根据肖某的供词,当天上午10点,曾某在家中被岳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依法扣押电子烟管一支、烟管充电器两个、电子烟油两盒。

据曾某供述,2020年7月至9月间,他多次从许某(在逃)处以80元-100元每毫升不等的价格购进约140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后按照1:1的配比进行稀释,再以160元至200元不等价格在其工作的“XX酒吧”兜售给酒吧消费的顾客吸毒人员黄某、刘某、蔡某、程某、任某等人,共计获利四万余元。四氢大麻酚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系毒品。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起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此类电子烟油,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据了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岳阳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应当引起警惕。

今年8月27日,正义网曾报道一则销售“上头电子烟”的案例: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获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另据羊城晚报,11月24日下午,广州首例“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湖南高院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禁毒,正义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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