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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刑半年引争议 律师质疑:判决“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也背离天理常情”

法律人2023-07-02 12:35:550

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少网友和律师的关注,并对该案件的量刑提出了质疑。11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就该起案件采访了多位律师。

案件>>

男子多次偷菜获利8元

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灵川一男子上演现实版“偷菜”被判刑》中,对该案进行了案件回顾,列出了法条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后附的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院>>

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

有犯罪前科必须严处

针对该案判决引发的舆情,11月2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金额和次数是分开的,毛某属于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另外,毛某还有故意伤害罪前科,综合考虑才作出上述判决。”

报道写道:“该院郑重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律师>>

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背离天理常情

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纠正

11月25日,法律博主@张新年律师在网上对该案量刑公开提出了质疑:“广西一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竟被判刑半年,这种情况,其实治安处罚足矣。诚然,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入罪门槛之一为3次即可,貌似可不考虑具体金额,但办案机关能这样不考虑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之轻重而生搬硬套吗?”

张新年律师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规定,该男子3次偷割韭菜符合盗窃罪入罪门槛,但是考量一个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结合《刑法》总则有关犯罪的一般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突破刑法的原则。《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条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新年律师强调,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应当保持谦抑,克制重刑主义。一种违法行为只有行政制裁不足以惩戒时才能动用刑罚。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认为:该判决明显教条主义,机械司法,有违天理、国法、人情,罪刑相当,刑法谦抑性三个司法原则,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纠正。

“司法裁判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讲‘人情’,在裁判过程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本案中行为人三次偷割韭菜共获利8元,被重判半年有期徒刑,司法裁判显然违背了人之常情,没有体现人性关怀,确实不妥。”

刘录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抛开是否构成犯罪不说,单纯从重罚角度就不合适,超出人一般人的认知,因此,我认为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没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罚适当方法的条件下,才能动用刑事手段。本案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道德谴责,行政处罚等达到惩罚和教育效果,根本没必要动用刑罚,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纠正。”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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