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卖了腹中胎儿 这个00后女子为何被判缓刑?
00后女子未婚先孕,没有生活来源的她想将孩子卖给他人。女子岑某花听说后便从中牵线给了不能生育的侄女小梅。不过她们都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最终经过法院两次审理买方、卖方、中间人均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未婚先孕女子卖掉儿子 犯拐卖儿童罪获刑
2019年10月,女子蒙某与男朋友龙某同居,并导致未婚先孕。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她决定给他人抚养。一村民岑某花得知该消息后,告诉了另一位村民岑某,询问小梅(化名)是否愿意领养别人的孩子。小梅考虑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遂同意领养。后岑某花出面与蒙某谈好价格,生男婴给蒙某18000元,生女婴给16000元,小梅表示同意。2020年8月5日,蒙某跟随岑某花坐出租车前往田林县的路途中生下一名男婴,后转到医院做产后检查治疗。8月7日,岑某花通知小梅、岑某拿18000元给蒙某并将孩子接走。
小梅、岑某来到医院,小梅将钱交给岑某花,之后由岑某花和岑某来到病房和蒙某交易。岑某花把钱交给蒙某后,岑某将男婴抱走与小梅离开医院回田林老家。
8月19日,男婴的父亲龙某获悉孩子被蒙某卖掉后报了警。
一审法院认为,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岑某花明知蒙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仍居间介绍,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小梅、岑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岑某花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小梅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岑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中间人不服判决 称自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后岑某花上诉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而非拐卖儿童罪,一审对其定性不当。请求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量刑。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岑某花定性错误,对蒙某、岑某花二人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对蒙某减轻处罚,对岑某花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岑某花的定性问题,经查,岑某花是从他人处得知蒙某想把自己新生的孩子“送”人这一消息,才与蒙某联系,其事前与蒙某并不相识。其与蒙某联系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无生育能力的侄女小梅能够领养孩子,而不是以帮助蒙某出卖自己的孩子,从中获取利益为目的。其并未获取任何报酬,其更看重的是中介行为的效果而非本人是否从中得利。拐卖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行为人一般看重的是个人利益,而不关心儿童的最终去向。
从岑某花与买卖双方的关系来看,其与小梅是亲戚关系,对小梅的真实情况清楚掌握,在介绍收买孩子的过程中,公开、透明,不存在隐瞒或欺骗行为。而拐卖儿童罪在客观行为上一般不具有上述特点。综上,岑某花主观上明知介绍小梅收买的是被蒙某出卖的孩子,仍然居间介绍他人收买,其行为符合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何二审卖孩子的母亲和中间人改判了?
关于对蒙某的量刑问题,经查,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蒙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其出卖的是其亲生婴儿,与“人贩子”所采取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其出卖的背景、原因来看,其是未婚先育,无生活来源,确实出于无奈,主观恶性不大;其虽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但收取1.8万元并非巨额利益;婴儿被出卖后,也没有受到摧残、虐待,并且已回到亲人怀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综上,原判对蒙某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关于岑某花的量刑,鉴于岑某花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其他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较小,没有收取个人好处,犯罪情节较轻,可适当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比照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同案人小梅、岑某从重处罚。
百色中级法院认为,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岑某花、小梅、岑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在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小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岑某花、岑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蒙某、小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岑某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岑某花、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对岑某花定性不当、对岑某花、蒙某量刑失当,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终审判决岑某花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光明网